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5、派驻分所的律师(三名以上)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 6、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派驻分所律师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 简历:个人基本情况及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历; (2)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3)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4)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8、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满三年、有执业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函(外省市的,需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公章)。 9、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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