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事务所的注销所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二)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负责人签字);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的清算(注销)公告; (五)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七)律师执业证; (八)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资料、业务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的执业风险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个人律师事务所为负责人提供承诺书)。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书; (二)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注销分所的决议和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在分所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清算公告; (五)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七)律师执业证;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业务财务资料、业务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存续期间的执业风险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个人律师事务所为负责人提供承诺书)。 说明: 1、律师事务所注销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3、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应当将有关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整理完毕后移交主管司法局,由主管局移送到当地的档案存放部门,保管费由律师所承担,清算时应留出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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