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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

发布时间:2012-12-06 12:00    作者:     点击: 2440次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包括标题、名称、组织形式、资金、

住所、设立人情况、时间);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吸收合伙人、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会议推举负责人的决议;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8、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9、设立人的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简历:个人基本情况及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历;

  (2)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3)设立人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

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原是合伙人的,应当提供退伙证明;

  (4)人事关系存放证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前担任过其他工作的提

交辞职文件);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

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由设立

人原执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7)设立人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市、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

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1、全部材料一式三份(表格为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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