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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2-12-06 12:00    作者:     点击: 2235次



 

 

个人所的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二)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6、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7、设立人应提供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简历:个人基本情况及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历;

2)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3)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4)设立人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原是合伙人的,应当提供退伙证明;

5)人事关系存放证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前担任过其他工作的提交辞职文件);

6)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7)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由设立人原执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8)设立人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市、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9)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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