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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所:古稀老人 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7-12-01 02:36    作者:     点击: 1485次

 

  

【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年轻时风流倜傥,终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经两次入狱,出狱后仍劣性不改、大玩婚外情,二子女及其母亲一忍再忍,为挽救破裂的家庭甚至不惜下跪以求原告回心转意,但顾某仍然狠心抛下患病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执意离家,终致家庭离散。在这之后,顾某仍然没有丝毫悔意,依旧我行我素、满嘴谎言、坑蒙拐骗直至欠下一屁股债务。如今随着年纪的增长,各种疾病也找上了原告,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理。这时年近古稀的他才发现亲情已走远,渴望子女能善待他,为他养老。然而早已成家立业的2个子女对这个老父亲过往造成的伤害耿耿于怀,根本无法信任。后经司法所、电视台栏目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认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两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代理过程】

2016426,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根据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袁军、杨飏律师办理援助事务。承办律师接受援助任务后,经调查核实,在起草诉状前后,出于解决家庭矛盾和化解亲情纠纷的目的,多次与申请人的两个子女沟通联系,希望能够调解结案。因与子女就赡养问题协商不成,承办律师坚持正义和工作职责,事先准备了代理词在庭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庭后又不断找承办法官沟通,最终获得胜利。

【裁判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8月作出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一二自20168月起于每月25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二、原告医药费中医保不可报销部分,凭票据由被告一二各半承担。三、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律师评述】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请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虽然子女对老人的做法另有隐情,但善待老人毕竟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二子女以父亲是家庭破裂的重大过错方以及父亲种种的行为给他们带来许多无法衡量的伤害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古话说“养儿防老”,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不会因父母曾有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子女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袁军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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