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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获赠的礼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发布时间:2018-12-06 03:04    作者:     点击: 754次

    恋爱期间,男女都会互赠礼物,分手之后一般也不会要回,那么如果赠送的是钻戒、手表、大额现金呢?是否能要回?最近笔者碰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件:

李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渐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孙女士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后,李先生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赠送的财物。

据李先生说,恋爱期间,孙女士答应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他还应孙女士要求,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送给孙女士的母亲。此后,孙女士又以快过生日、婚后需要用车为由,要求李先生给她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并索要20万元现金。

孙女士认可收到钻戒、耳饰、项链和欧米茄手表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均系对方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担心其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动赠给她母亲金手镯,与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20万元现金,则是李先生知道她要买车,认为二人快要结婚,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购车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小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小李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小李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小李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小李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小李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小李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

金手镯是小李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小李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小李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小李20万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我们了解到,如果不是明确附条件的赠与(例如结婚),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不可取消的,赠出去的礼物就如泼出去的水,无法逆转,所以对待婚前赠与还需谨慎,适度赠与,理性消费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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