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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实习以及实习期满应提交材料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4-02-18 12:00    作者:     点击: 24161次

 

关于申请实习以及实习期满应提交材料的说明


      
   各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实习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实习登记,应当通过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常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实习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份):  

(一)申请实习人员本人填写的《实习申请表》,贴足一寸近六个月内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包括:①申请实习人员姓名;②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③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④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⑤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⑥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实务训练计划,应包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业务基本技能训练(应有实习指导律师签名、事务所盖章)。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常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六)原先有工作的人员,还必须提供辞职证明。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是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只需提供双向就业

(七)原单位开具的离职原因和品行良好证明原件;  

(八)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应注明是律师事务所集体存放还是个人存放,以及存档号;

(九)申请实习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十)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六个月内免冠照片;  

(十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十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实习告知书;

(十三)是党员的提供组织关系接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申请人承诺书。

 

 

注: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提交复印件的需要原件核对,区属所先报区司法局审核,再提交至律师协会。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兼职实习人员需要提交工作证复印件、高等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职务、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实习期满后申请考核应提交材料:  

   实习人员于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向市律师协会申请考核,申请考核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登记表一式三份、鉴定书原件二份、《结业证书》复印件二份):  

(一)实习人员登记表,贴足一寸近六个月内免冠照片(登记表中“集中培训学习成绩”以及“实习人员实习期情况”栏由市律师协会填写); 
(二)实习鉴定书;
(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四)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点评意见应由指导律师签字)。  

注:

 

1、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2、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后实习人员申请重新出具考核意见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登记表:

实习鉴定书:

情况说明
承诺书
告知书

实习申请表:upfile/File/201402/18/11573269.doc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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