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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所谈如何优雅的开公司

发布时间:2017-10-06 12:20    作者:     点击: 1397次

    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不甘心于上班族的平淡与寂寞,想在人生的舞台上展开拳脚打拼出一片灿烂天地,但是,对于创业者而言,关于公司的常识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此处所谓公司,大多指有限责任公司,当然我们不排除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创业的可能性,不过那毕竟属极个别现象。所以,今天主要和大家讨论下,如何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优雅地开启女性的半边天。

    第一、公司是营利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准确理解公司的概念,应当首先知晓什么叫法人。所谓法人,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拟制的人,也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被视为人。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而公司就属于营利法人。与法人概念相关的是自然人概念,所谓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我们在座的各位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如同自然人之出生,公司基于解散、破产等原因而清算并注销登记的,即为终止,如同自然人之死亡。所以,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谈到这里,我们就应当清楚为什么许多创业者要去开公司,大多数我们耳闻目睹的创业企业形式就是公司,而不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为什么公司会成为大多数人不约而同的选择呢?我不清楚大家是否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在我看来,除了不懂而跟风以外,理性创业者就应该是出于合理的最大化的规避风险的考虑而去以公司形式进行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这六个字中的“有限责任”是针对股东而言,而不是针对公司,公司对外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既然是全部财产,其实就是无限责任,而股东则无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如果经营亏损,就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外赔钱,赔完即止,而不会影响到股东认缴出资额以外的其他个人资产。这就好比赌徒参加赌局,假设都是输,公司就是以投注额为限,无限责任的企业除了投注额会输掉,连没有投注的筹码、口袋里的钱甚至是藏在角落里的私房钱都会输掉。正是由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解决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因为相对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创业是输不起的行为,但试问在座各位,又有谁能保证所有的创业一定能成功呢?如果是以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的形式进行创业,万一失败,可能会遭致殃及投资额度以外的个人和家庭财产的情况出现。所以公司对于创业者而言,就是一种如果亏损可以确保亏损有限的投资形式。

    第三、铭记和尊重公司的独立性。

    为何我们要如此强调于法人的上述概念,在于我们应当时刻铭记和尊重法人的独立性。很多人并未意识到法人的独立性对于公司以及公司的股东等参与者而言是多么的重要,在很多老板的脑子里,自己就是公司,公司就是自己,公司的账户只要有钱,随便打个条子就能提走,公司俨然成了其私人提款机。暂且不去评价这种行为所体现的公司管理之混乱,财产混同的情形将来足以成为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标准之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大家注意连带责任这四个字,这是一个非常严厉而且致命的责任形式,原本设立公司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但由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却使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要以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定是违背了股东设立公司时确保自己个人资产不受牵连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终审判决,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51171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该指导案例中,由于证据不足,并未支持自然人股东需要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但财务、业务和人员的交叉混同,是判令两家公司对另外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所以,请广大创业者们从公司设立开始就铭记和尊重公司的独立性,不要因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各种纠缠不清,而将股东或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置于险境。

    第四、关于注册资本,脚踏实地,量力而行。

    2013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了响应所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为了简化公司注册公司的流程,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便利,自20143月起正式开始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也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而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具体而言也是刚刚提到的《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平地一声雷,很多原先抖抖索索把注册资本限定在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公司股东们,注册资本直接千万元起跳,甚至还出现了听起来离谱的“987654321万元登记案”。北京金电兴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工商登记一案中,金电兴旺公司申请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48万元变更登记987654321万元人民币,其理由在于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而金电兴旺公司股东陈凯表示要认缴出资额987654321万元是因为该数字涵盖了所有阿拉伯数字,数字圆满而完整。历经二审,最终法院认为,金电兴旺公司虽主张因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则不应对其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作出任何限制。但应当认识到,虽然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但该改革方案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故而驳回金电兴旺公司要求判令昌平工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将金电兴旺公司注册资本由148万元变更登记为987654321万元的诉讼请求。官司虽然赢了,但工商系统内部人士事后也认为,官司虽然赢了,倘若金电兴旺公司不是以一个夸大到难以想象和数字特征近乎戏谑的金额作为认缴数额,那么哪家工商登记机构能够以非理性为由阻止其登记呢?所以,987654321万元登记案的判决虽然做出,但并不能阻止众多公司将注册资本抬高至能力所及之外,很多注册资本数额非常漂亮的“大公司”扑面而来,股东们抱着不吹白不吹的心态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抬升至千万元甚至是亿元计。难道就没人管了么?

    有人管,也有王法。《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所以,吹过的牛总要落回原地,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无论认缴期间多长,总有到达的一天,更何况,在破产、公司清算等案件中,还有认缴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概念。真诚的奉劝各位创业者和企业家,不要上了认缴出资的当,脚踏实地,量力而行,否则很有可能最终需要由个人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有言在先,创业者应当有契约精神。

    大多数创业者在创业路上时总会有几个小伙伴,志同道合,显得不那么孤单。无论大家是比例均摊,还是一家独大,创业伊始,就像情投意合的情侣一样,怎么看都觉得对方好,然而好景不长,要么是创业成功走上人生巅峰时,要么是创业失败大难临头时,股东们之间难免矛盾,要么经不住利益的考验,要么受不了困难的锤炼。如果先前的制度合理,能够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可能还好一点,倘若有丝毫的不清不楚拖泥带水,可能就无法做到持续发展或好聚好散。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人情社会,几个朋友都能在一起共同创业了,更加说明关系很亲近,越是亲近的人碍于情面,可能越不太容易约法三章,把丑话说在前头。但我认为,创业者应当有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括两方面,一是订立契约,二是遵守契约。对于公司而言,最重要的契约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对于公司而言,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的各个大小事项,尤其是上述应有项目都非常重要。只要设计合理,考虑完备,即便公司经营出现大起大落,也不太会对于公司的稳定造成结构性的破坏。

第六、合理设计,创业者应当为保障自己的诉求而努力。

     对于大股东而言,常规诉求一般包括确保对公司控制,包括在股权比例上超过50%的相对优势和超过66.67%的绝对优势,已达到排除干扰,能使得公司依照自己的意志和计划前行的目的。对于小股东而言,常规诉求应当要保证自己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取得分配权等,以及防止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持股优势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所以,在公司内部,除非股权明显归于或实际归于一人,一般都会有各方利益的角力和平衡,这其实就是一个博弈,无论你是大股东和小股东,应当尽可能的通过优化公司章程等制度设计,去为保障自己的诉求而努力。除了此前所说的契约精神,还要有精心合理的设计。各方的诉求,应当被得到充分的阐述,然后形成一个能够被各方所接受且能保证公司良好运行的平衡。设计不合理,就会出现很严重的问题,以公司僵局来举例,多年之前曾经有位当事人找到我,说公司没法开下去了,我就问他怎么回事,是经营不善了,还是销路不畅,还是款项无法回笼,还是技术落后,他告诉我都不是,是因为股东之间闹矛盾,我说那你们就按照章程确定的议事规则办理呗,他告诉我公司一共有四位股东,两两联合,两边股权比例各占50%,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这样的公司僵局就很尴尬了,简直无解。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少见,特别是两位创业者开公司,大家实力相当,自己都想取得股权优势,也都不希望对方取得股权比例优势,怎么办,和气生财吧,两位股东各50%,一人一半,然后公司开起来了,然后就很容易形成僵局。大家有兴趣可以在知乎上搜索“公司两名股东各持 50% 的股权,并由其中一人任法定代表人,对彼此及公司有何影响?”这个问题,相信大家看完后会非常高兴的回来为我的提醒而点赞的,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在在创业之前或创业伊始就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严重性。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开公司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法律风险的防范十分重要,只有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胸有成竹的面对法律事件,防止自己的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

                                       张宇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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