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栏目导航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律协党建
律师调研
律师奖惩
行为规范
办事指南
律师招聘
律协简介
 文章检索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债权的处理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7-09-05 02:43    作者:     点击: 1345次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职工债权的处理与保护
                  郝秀凤 邱韬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一部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合一的专业商事法律。在处理破产清算案件中,一方面需要深厚的民商法基础,另一方面,破产也有独特的制度价值,所以在一些问题的解决上必须要有独立的思考与途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现行规定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以及部分破产实务经验丰富的基层法院以及各地破产管理人的司法实践操作,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各阶段对职工债权的处理与保护,以及部分实务操作的疑难问题予以指出,以期抛砖引玉,对将来的立法及司法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破产 职工债权 兼顾普通债权人 实务操作 
 
引言: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实现对职工的保护,对此众多学者、法律实务者展开了大量分析论证。一方面,职工债权具有一些与其他债权不同的法律属性,是兼具有公法性质的债权,其往往具有弱势性,且是劳动与社保保障法上的债权。它不同于基于经营行为的合意之债,更多体现为生存利益,即保障个人生存和健康、维护个人的自然和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利益;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不仅要解决职工问题,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也要兼顾。而且从《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权利进行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来看,《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于劳动者的部分经济权利。 在处理职工债权(或称劳动债权)时,应注意区分受《企业破产法》特殊保护的职工债权和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普通债权之间的区别。
 
一、处理职工债权的整体原则
职工债权的处理与保护是贯穿于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系统工程,妥善处理职工债权有助于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在详细谈论破产清算各主要阶段(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破产申请阶段职工债权的保护)中如何实现职工债权的保护之前,有必要首先确定下处理职工债权的整体原则。在这里,我们简要将其归纳为三个“正确”。
(一)正确界定归类职工债权,为职工债权的合法保护提供基础
对《企业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理解,有狭义及广义之分。狭义的职工债权仅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此,有破产法专家将其归纳定义为“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 广义的“职工债权”则范围更广,泛指破产清算程序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全部债权形态利益,其除了狭义的职工债权之外至少还包括社会保险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尽管在不同的法律适用语境下,职工债权的内涵与外延有一定差异,但本文主要讨论上述狭义的职工债权,即破产法立法体系、语境下受特殊保护、最终在财产分配时享有优先顺位受偿的职工债权。如何正确界定与审核职工债权,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大难题。这一方面需要管理人对民商事法律、劳动法律的熟稔认知,准确识别职工债权;另一方面,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灵活性,以化解社会矛盾。
(二)正确履行管理人职责,运用实体及程序权利,高效实现对职工债权的疏导与处理
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如何充分发挥管理人权能,正确地实现对职工债权的疏导与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灵活运用各类实体及程序权利可以更高效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一种使市场主体归于消灭的程序,本身也需要兼顾效率,因此要熟练运用破产法以及破产实务经验赋予管理人的权利与手段。
(三)正确理解职工债权保护,避免过度保护,侵害其他普通债权人权益
职工债权因其在最终分配上的优势顺序,在目前破产案件普遍破产清偿率较低的大背景下,使得职工债权的处理既是体力活,也是技术活,尤其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职工债权的处理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更需要管理人投入精力与智慧去妥善处理好每一笔职工债权。一方面,职工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需要更多的给予保护,另一方面,如果矫枉过正过于强调职工的权益,又会影响普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与破产法立法目的也是不符的。
二、债权申报及审核阶段
债权申报及审核阶段,是对职工债权进行全面而细致了解的最主要阶段。在这一阶段,通过对职工债权的认真梳理,可以为今后妥善处理职工债权打好基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因此,管理人在接待、审核普通债权的同时,需要同时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尽管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或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但在实践中,一般濒临破产的企业其劳资管理往往已经陷入瘫痪,债务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管理人一方面寻求法院通过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债务人的相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的同时,更多只能通过查阅债务人的会计账簿及相应的会计凭证,并到社保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并最终形成包含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龄、拖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社保缴纳情况信息的《职工人员信息清册》。该关键文件的准备涉及后期职工债权公示乃至最终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在实践中应予以重视。事实上,在职权债权调查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材料的缺乏与时间的短暂。因为,为了管理人能更好地调配人员,一般职工债权的公示安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在短短的1个多月内,要实现对全部职工债权的调查,完成补偿金的核算,完成社保的估算,是非常浩大的工作量。因此在管理人接收企业后,一定要尽早开展职工债权的调查。总之,一方面管理人应尽量保证调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另一方面,因为职工债权公示阶段可以对职工债权进一步核查,因此也不必锱铢必较,一方面这难以做到,另一方面,在破产案件前期,执行案件的中止、财产保全的解封、普通债权的审核,资产的追回还有很多需要管理人花费精力。
职工债权审核中的另一大难题是职工债权的界定。笔者的建议是充分发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审查劳动合同的签到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试用期、服务期、培训和保密事项以及补充保险、劳动福利等情况,考察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职工是否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管理人不仅应当查看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资粮,更要查看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查看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一般在破产实务中,管理人会制定规章制度,并将其报法院备案。部分地区法院也会要求管理人将相关制度备案,这也是将来的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管理人应对此予以重视,将制定的规章制度例如管理人债权审核制度备案,这一方面解决了管理人处理债权审核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对管理人高效处理职工债权提供了工具。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管理人规章制度中加入职工债权处理的篇幅,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保护职工债权的目的,另一方面提升了处理职工债权的效率。
三、职工债权公示阶段
职工债权公示,作为实现职工债权维护工作的重要阶段,同时,因其通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进行,堪称“第一债权人会议”的演练。更因为其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实体权利,也可以说是职工的“债权人会议”。为充分保障职工债权的公开、公平、公正处理,至少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示前的准备
在公示前,应将相应的表格准备好,在选择公示的范围时,建议仅就《企业破产法》48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公示,一方面实现了职工债权公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后期灵活处理也提供了空间。其实上有些债权是否最终放入职工债权处理是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程决定的。关于公示的地点,实务中一般选择破产受理法院或者债务人经营场地。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公示作为保障破产程序进行的重要阶段,同时因为债权人会议中不涉及对职工债权的核查,可以通过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以确保程序的公开、合法性。
(二)公示中的处理
在公示期间,职工会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事实上,并非所有职工提出的意见最终都会形成对职工债权的异议,因此,在此期间管理人应安排专业人员充分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对于其中争议不大的,应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责,发挥主观能动性,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陈述利弊。而对于确实存在争议的职工信息应作好记录,短时间内无法做出决断的,可以告知其补充证据材料。若最终职工对管理人的处理仍不满的,可以告知其提出的书面的职工债权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在该阶段一方面要理解职工在经历了企业破产的巨大变故面前的焦急心情,做好宽慰工作;另一方面,对于情绪矛盾激烈,确实难以处理的,也要引导其提出书面的异议,以免剥夺了其相应的权利。
(三)公示后的处理
在公示后,管理人应根据职工反馈的情况对前期公示的职工债权进行处理。而对职工提起的职工债权异议的处理,是管理人后期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管理人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并审核后更应给予书面的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中也有专门的文本。 该答复中应明确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职工有权就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回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管理人书面回复后,职工起诉的诉权是否诉讼时效的限制或者起诉期间的限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目前,个别地方高院在指导性文件中给出了一定的参考建议,例如江苏省高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职工对前款清单记载的数额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申请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应当作出不予更正决定,并说明理由。异议职工不服管理人决定的,可以在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确认相关款项,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职工对管理人不予更正决定提起诉讼的,应当受到必要的时间限制,因为破产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市场退出机制,若因个别诉讼久拖不决就违背了破产法的设立初衷,另外破产程序中,本身也对财产的最终分配进行了规定,若职工提出诉讼不受限制,事实上也侵害了职工本身的权益,因为这会导致其最终即使胜诉也出现无财产可分的情况;另一方面,考虑职工本身的弱势地位及破产法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该时间也不能太短。笔者认为,对此今后《企业破产法》或其司法解释应对此进行规定。综合破产法理论学界的观点,笔者认为该诉权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该起诉期限的始点应设置为职工收到管理人处理更正申请的决定之日起起算,若职工在该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视为职工认可了管理人做出的决定,其今后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四、债权人会议阶段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阶段可谓职工保护的盲区。实质上,因为最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优先顺位,在债权人会议阶段,一般职工债权人并非“主角”,甚至在实践中,很多债权人会议都没有通知职工参加。对此,其关键问题是职工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因为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权益的核心权利,也是充分实现《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重要砝码。如果职工享有表决权,其在债权人会议的地位就并非可有可无。事实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职工也是享有表决权的。对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应给予职工表决权,众说纷纭,笔者赞同不给予表决权。主要理由是:1、破产清算程序更多侧重财产分配,而职工最终在分配时可以得到优先清偿;2、职工债权的范围及数额可能存在变化,表决权难以确定,这与破产清算程序追求效率的追求不符;3、若职工债权有表决权,由谁来行使,如何代表职工意志,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实务操作会导致破产清算进程缓慢。尽管按照通说观点,职工参与债权人会议更多是监督、督促、了解破产程序动向,但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因此即使该规定更类似于程序性权利,但其对职工债权保护的作用仍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这体现了破产程序中对职工的重视,符合破产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原意;其次,职工囿限于经济能力、法律专业知识的缺失等原因,一般难以直接参与到破产程序中,而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直面法院、管理人陈述意见,职工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可以全面了解破产案件的最新进展,从而也有利于安抚职工情绪,便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后,参与债权人会议有助于法院、债权人、管理人充分了解职工意见,这对督促管理人履行职责等会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对此,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认为,职工尽管不享有表决权,但是可以作为监督表决的主体参与到债权人会议。让职工参与债权人会议,并参与表决程序的唱票、监票等环节,一方面可以让其了解表决的相关事项,另一方面,可以让其监督整个过程,让其对表决的过程产生信任,避免造成其因不了解表决过程而引发的误解。
五、财产变价及分配阶段
财产变价及分配阶段是破产清算程序最重要的阶段,在本阶段,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处理职工工资、补偿金及社保问题。关于补偿金,尽管在实务中,有部分专家认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但一般各地法院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清算案件时都将上述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补偿金”范畴。限于篇幅原因,本文重点讨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社保问题的处理。
社保问题不仅是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难点,在破产程序中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社保问题更多是靠行政手段处理,最高院对于社保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处理,在最近公布的《民事裁定书》中再次表明了观点。 因此,一方面,管理人基于妥善解决职工债权问题,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职工问题妥善处理,避免职工因不满导致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在社保问题上,管理人也需要谨慎处理职工债权,以维护普通债权人权益。因为一旦职工社保得到较多的补助,留给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就会减少,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会引发较大矛盾,同时也会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妥善处理社保问题,是处理职工债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已建立社保关系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清偿顺序中享有优先顺位,因此,已与破产企业建立社保关系的职工是明确受破产法保护的,因此,关于这部分费用的处理,基本没有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该条文中的职工一般指的是在职职工,但笔者认为尽管离职职工已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可若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存在欠缴情形(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债权依然存在,既然破产程序中保障的是债权,那么只要该社保欠费未超过法定的时效,其同样应受到保护,综上《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的“职工”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在职职工也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离职职工;
(二)未建立社保关系的处理
未建立社保关系的职工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是困扰管理人工作的一个难点。结合上文对《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理解,理论上讲,未建立社保关系的职工的社保利益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一是管理人在处理职工债权时需要考虑经济补偿金,而该部分职工一般来说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二是未建立社保关系的原因复杂,而且基于国情,很多流动性较大的企业也不可能对全部职工缴纳社保;三是部分未建立社保职工是其自愿不缴纳社保或者在其他单位自行缴纳社保,若不做区分简单处理,则会侵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益,不利于破产案件的处理。笔者对此的建议是,谨慎处理该部分费用。若基于案情,确实要对该部分职工进行补缴,首先应进行调查,对职工未建立社保关系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实是因为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保的,且职工能提交相应证据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社保机构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且应由职工自身承担的部分应由其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时统一处理方法应该是重新建立社保关系,而非对职工直接进行经济补偿;而对于因职工自身原因未建立社保关系的,或者职工在其他单位已经缴纳社保的,则管理人一般不宜再对此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对于未建立社保职工的处理原则上应该是非常慎重的。尤其在职工众多的破产案件中更是如此,因为事实上破产案件中职工的各类劳动、社保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必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处理。
(三)无法建立社保关系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若劳动者以此作为主张职工债权的依据,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应如何处理?对此,笔者的意见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在债务人财产充足,职工数量又较少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 、113条的规定,都未对例外情形做出规定,对职工债权完全是采用明确列举的限定型立法形式,由此可见,对于职工债权的内涵和范围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不应过分扩大职工债权的范围。
(四)政府机构、股东、第三人前期垫付社保费用
政府机构、股东、第三人垫付的社保费用能否作为职工债权进行处理?从法律性质上讲,上述垫付费用的法律性质仍然是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社保费用,将该部分作为职工债权处理,一方面符合垫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提高第三方垫付社保的积极性,因此一般将该部分费用纳入职工债权争议不大,对此部分高院也在相关的指导文件中予以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中,经常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在该种情况下,股东为此垫付的费用能够作为职工债权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定义为职工债权与追究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并不矛盾。一方面这部分垫付资金应定义为职工债权,另一方面,若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则这部分垫付的费用,也不应分配给股东。
总之,在处理职工社保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尤其在债务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对各类社保费用进行核算,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处理社保问题时,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优先考虑在职职工利益;再次,在剩余财产较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其他一些基于劳动关系的债权予以考虑;最后,上述处理最终应在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以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六、结语
妥善处理职工债权需要法院、管理人乃至当地政府的协同合作,更需要操作人员高超的法律智慧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事实上,破产程序最终追求的是对职工的妥善安置,这并非简单的财产分配就能解决。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覆盖全体职工职权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职工债权,更是需要更多的法律人通过今后的实践来努力完成。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至此《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未来之路道长且坚,唯有心怀正义、意志坚定之士才能不断在破产领域披荆斩棘,以实现破产清算作为我国市场退出机制这一功能构造的最大使命。
 
 
 
主办单位:常州市律师协会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东经120路19号金融商务广场2号楼12楼
电话:0519-86636807 0519-86636803 0519-86636896 邮编:213000
苏ICP备2023028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