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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常联所陈小刚律师在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讲

发布时间:2016-08-11 12:00    作者:     点击: 386次

 

2016年5月18日,我所陈小刚律师受邀赴常州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营改增”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影响,为该企业的众多项目经理集中授课,现场气氛热烈,互动频繁。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期间,陈小刚律师主要围绕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要点、合同风险以及“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税率调整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营改增的重要变化即税率上升,同时增加了进项抵扣,由此企业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是关键。对此,陈律师建议建设施工企业应注意:1、供材无法抵扣或少抵扣;2、同等 价格下,选择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3、开具发票不等于已收款。
       同时,营改增后纳税人面临如何定价的问题,无论是销售还是采购,都存在一个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的问题。应尽量在销售定价时争取不含税价,而在采购定价时争取含税价。
       最后,营改增后,面对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挂靠现象,陈律师认为挂靠与被挂靠企业应积极转变经营形式,做强总部,提升服务与管控能力。第一,尽量实行统一的合同签订和采购制度;第二,尽量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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