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日所享受的许多权利,来自于无数前人的执着和努力。
2017年11月14日,当整个中文网络都把目光聚焦于江歌案和刘鑫的时候,另一个意义重大的案件悄然迎来了关键性的进展。
虽然并没有铺天盖地的报道和关注,但这个案件的结果却可能影响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因此,称其为里程碑式的案件毫不为过。这就是李晶状告哈尔滨市铁路局申请民事赔偿案。
案情提要 2017年6月,大一学生李晶(化名)搭乘哈尔滨市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前往天津。刚上车落座,她就闻到了刺鼻的烟味。经过观察,她发现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虽然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却在车上设立了吸烟区,而且对于抽烟者,也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劝阻。 李晶在先后向卫生部门、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后,又将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等。 11月14日,该案进入“庭前证据交换”环节。原告方共提交了13组证据,其中包括李晶在车上拍摄的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照片、车厢内人员吸烟照片、吸烟给乘客带来不安全因素警示图照片;还包括同行者、专家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就列车禁烟问题作出的答复等。 作为被告方,哈尔滨市铁路局委托律师也到庭,围绕铁路局依规对列车进行管理提交了相关证据。
2 法律依据 多年以来,绿皮车的车厢连接处满地的烟头、弥漫的烟雾和一脸享受的烟民已经成了中国人司空见惯的场景。虽然高铁和动车全面禁烟的规定慢慢深入人心,但是普通火车似乎是个特例,在绿皮车上吸烟,仿佛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
可事实并非如此。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适用全国的专门性控烟法律法规,但是早在2011年3月10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定义,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无疑属于“公共场所”。作为一个相对密闭的有限空间,列车能容纳一定数量的人群,显然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室内”概念的范畴。
哪怕有人要强行辩解,认为列车的连接处比较透风,属于“室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作出了另一个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因此,无论列车车厢连接处属于室内还是室外,设置吸烟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 控烟立法路漫漫 虽然李晶的起诉能在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但却暴露了一个尴尬的现状:我国的立法控烟还处于十分薄弱的状态。
早在2003年11月,我国就已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77个签约国。但是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却依旧没有一部专门的控烟法规。
随着社会大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多个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出台控烟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出台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把所有“带顶的”和“带盖的”地方,都纳入了禁烟的范围,走在了全国禁烟的前列。
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执法力度的不足,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禁烟令”的地方性法规在执行中效果不佳,并未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4 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在证据提交的过程中,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崔小波以专家证人身份到场,并提交了一篇名为《吸烟区内吸烟波及车厢 PM2.5浓度翻倍》的实地探访报道,从医学的角度再次强调了“二手烟”对周围乘客的影响。
医学研究已经反复验证,二手烟与癌症、心血管疾病、哮喘、肺炎甚至不孕不育等重大疾病存在密切关联,对婴幼儿和孕妇的伤害尤其之大。但是,面对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少烟民依然选择掏烟点火,放飞自我。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么慑于经营压力不敢直言,要么不痛不痒地提醒几句。纸面上写得再好的禁烟条文,在现实中往往不了了之。
甚至,有人在反对禁烟的言论中,提出了“要保护吸烟者的权利”,认为吸烟者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自由。窃以为,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如果不是对权利理解有偏差,就是昧着良心说瞎话。
任何的权利,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边界,也不能无端增加他人发生危险的概率。不然的话,如果抽烟的自由无边界,那加油站是不是也不应该禁烟?
在广大的烟民中,有几个人会因为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而对身体产生实质性的伤害?恐怕几乎没有。在公共场所不能吸烟,说到底只会引发烟民主观感受上的轻度不适。而与其对应的,是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是权利,后者的位阶要高出前者好几个层级。
不然,试问哪个烟民敢理直气壮地说,自己一时的爽,比别人一世的命重要?
由于烟草市场的巨额利润,控烟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不是件容易的事。而真正推动禁烟的力量,来自每一个普通人。没有哪一项权利是白白送上门的,正是不断有人愿意去较真和抗争,才有了日益健康的社会环境。
致敬每一位推动禁烟的普通人,你们都是维护大众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英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