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购买商业保险已成为许多家庭储蓄及投资理财的手段,本文将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归属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
具体而言,人身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预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和保险危险为标准,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三大类:(1)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3)健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者由此引起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利益
很多人误把保险费、保险金、保险单现金价值混为一谈,在分析保险合同利
益前应予以区分。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所交的费用,一般分为每年定期交费或一次性交费。保险单现金价值虽然来源于保险费,但并不等同于保险费,根据保险精算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保险人各种经营费用后所剩余额,按照预定利率计算出的价值。保险金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简单来说,保险合同最终体现的保险合同利益就是保险金或者保险单现金价
值。保险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虽然皆为保险合同利益的体现,但其产生基础、给付条件、给付对象以及计算方法均有所不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源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交付及多交保险费的积累,保险金是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主给付义务;保险单现金价值以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者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保险金则以保险事故发生为给付条件;保险单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保险金则是支付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而保险费在保险合同利益中一般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体现: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其所交保险费及其中多交部分和相应利息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此时保险费交由保险公司,从而形成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一旦发生退保情形,则该债权将以保险单现金价值形式退回,退回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则成为投保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中常见人身保险合同利益归属情况
首先,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利益归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保
险公司的给付责任主要为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同时也包括医疗、误工、丧葬费等派生给付责任。其中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都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该保险,另一方是否有权享有部分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该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关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一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还会约定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这部分保险金是针对夫妻一方由于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进行的补偿,即对于工资减少部分的补偿,不具有人身性质,应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健康保险合同的利益归属。健康保险合同保险金一般都是以人身损害为给付条件,具有人身属性,故这类人身属性保险金一般也认定为受到伤害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给付项目,则该部分的保险金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利益归属。关于人寿保险合同大体分为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期长因而大多具有储蓄功能。
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种类很多,比如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该保险,且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保险金是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保险金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比如终身人寿保险。由于死亡是必然会发生的,所以最终必然是要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而最常见的受益人填写方式为“法定”或“姓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在给付条件发生时,若受益人栏填写为“法定”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另一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可以享有部分保险金;若受益人栏填写为另一方姓名,此时另一方作为唯一受益人应享有全部保险金。
四、离婚时保险合同利益分配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以
自己或对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该保险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则在离婚时应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该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则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则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决定。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该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投保的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此时由于尚未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所以不能现实得到保险单现金价值,虽然此时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根据预定利率在离婚时予以确定。因此,在投保的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形下,离婚时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将由投保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而投保方则应支付等同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金额给另一方。
五、结语
有关婚姻中人身保险合同利益归属及离婚时利益分割在法律实务中还存在许多疑难情况,比如一方擅自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对另一方的效力认定、夫妻一方擅自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笔者将在日后与大家进行观点分享。
尊法所——陈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