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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所:同居的风险,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2017-12-01 02:24    作者:     点击: 1390次
          
       同居在法律上未完全得到保护,因而如果产生同居纠纷那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部分很少。解除同居关系非常简单,只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者直接分手即可,不许征得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但是如果同居期间有了财产、孩子等,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仍然属于双方的共同子女,由那一方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和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确定。另外,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个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周某(男)系同学同村关系,多年后因一次同学聚会相遇,两人互相产生爱慕之情并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共同居住在一起,可是恋爱容易相处难,同居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在生活的长期磕磕碰碰中,当初的温存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止的争吵。与此同时,王某发现自己已有孕在身,为了孩子其一忍再忍,原本以为自己的付出,能换来周某的心疼与照顾,可恋人反而日益冷淡。2014年6月王某艰难生下女儿周小某。但周某的脾气、生活习惯始终无任何改变。心灰意冷的王某经再三考虑认为两人已无继续一起生活的必要,故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另外,同居后由王某购买的汽车理应归王某所有。周某答辩坚决不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称汽车已被自己卖掉,所得款项已用于日常花销。
       本案承办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情系当事人,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多次翻阅案件材料,安抚当事人情绪,并积极与法官沟通、联系,将调解工作作在前头,因双方当事人均要求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故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调解几次陷入僵局,后办案法官决定开庭,将庭审程序进行完毕。最终经过承办律师及法官的耐心,详细的释明法理,以及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均有所让步,经最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到此圆满解决。
       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开放,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婚姻、家庭、同居、伦理观念也发生明显变化,“试婚”现象的凸现,由此产生了大量涉及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当爱已成往事,劳燕分飞以后,同居的双方几乎都出现关系恶化的情况,什么都据理力争,而作为婚姻的“超前消费”,在拥有自由的同时,在法律上也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子女的抚养权或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均会产生很大争议,很难达成一致。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离开这座坟墓爱情将何去何从呢?想较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没有牢靠的法律保障,所以不鼓励也不提倡。如果男女双方一定要以同居关系生活,就要“丑话说在前”,对子女或者财产有个共同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同居关系中,女性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争取相互永久性的承诺始终是最优之选,而走进婚姻,才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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