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金融市场创新,二手车市场也乱相重生,很多人认为自己捡了便宜,买了性价比高的二手车,满心欢喜把车开回来,但没几天就有人上门把车强行开走,告知车已经抵押给小贷公司了,根据安装的定位器找到车要开走。买车人当然报警,但这游走在刑事和民事灰色地带的行为,警方也不愿意接手。买车户用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的金额就换回了短短几天的欢喜,权利应该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李某是江西人,听朋友说常州某车行有一批车,是原车主向车行借款抵押的,车主没钱还款跑路了,车子也丢在车行没人管。车行愿意以每辆十几万将车出手,车子可以用,但车主跑路这车办不了过户。李某心动于车辆价格,就和朋友一起签署了格式文本《车辆转押协议》,并在车行POSE机上刷款,但是协议是签署的车行小伙计的名字。
李某和朋友满心欢心浩浩荡荡将几辆车一起开回山西,但是没几天,就有人把停在小区路边的车开走。李某发现后当即报警说有人偷车,但是来开车的人拿出车辆的抵押权证,告知该车已经抵押给小贷公司并安装了定位器可将车开走。警方看着提车的人手续齐全,而李某毕竟没有过户手续,认可了小贷公司的行为,李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这新买的车被开走,但是心中仍是愤愤,钱车两空这到底是设套的诈骗还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自己的权利到底如何维护?当事人通过《有请大律师》栏目委托我们代理诉讼,我们提出了此类转抵押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求车行返还车款。
法院判决:首先,质押权系为保证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除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本案中,车辆转押协议虽然在字面中提及了质押权、转押权,但吴建东的债权凭证原件从始至终由被告持有,证明双方不存在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同时,原、被告在明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扔以95000元转让车辆,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签订合同时根本没考虑过吴建东还钱的情况,故原、被告的合同目的是转让车辆的长期使用权,车辆转押协议的实质是车辆买卖合同。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虽以不同的理由解释签订车辆转押协议时不知晓第三人抵押登记在先的事实,但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权属和抵押信息均由专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同时于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中体现,相关交易方均应尽到起码的审查义务,故原、被告的该种车辆转让,系明知车辆可能存在权利瑕疵而恶意无视,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的利益。故车辆转押协议系无效合同。
判决车行向买主返还购车款。
律师建议:二手车市场上出现很多这类问题,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承认自己当时是贪图便宜,也没有核查车辆上是否有他项权利,就签署了《车辆转押协议》或购车协议。这类车行一般将抵押车转卖给外地买主,且不以车行名义签署合同。因此事后买主钱车两空时才发现权利救济难!
因此,在金融创新乱相重生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和交易标的做基本的调查,协议的文本应请律师做审核,才不会落入钱车两空的怪圈。简而言之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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