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栏目导航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律协党建
律师调研
律师奖惩
行为规范
办事指南
律师招聘
律协简介
 文章检索
 
 

尊法所 :民转刑案件实例分析及解决路径之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10-06 12:26    作者:     点击: 1519次

        民转刑案件是指因民事纠纷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从而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案件。笔者从办理的一起夫妻财产纠纷引发的可能涉及职务侵占乃至抢劫等罪名案件入手来简要分析民转刑案件以及一些思考。

    一、民转刑概要

    首先简述下该类案件,以便有个基本认识

    1、占刑事案件比重较大,需要重点防治。

    2、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生活矛盾型、医患纠纷型、婚恋纠纷型、经济纠纷型等等

    3、特点:案件突发、诱因简单,涉及人员多,常为群体事件,作案人员文化程度低

注:本文不旨在大篇论述民转刑,而重点就本案作出法律分析以及对民转刑案件的一点思考。

    二、案件简介

    案件当事人、身份及利益关系、背景提示:1、甲与乙系夫妻关系,甲与丙为A公司股东,甲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丁为公司员工2、乙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发货、收货款、支付工资等事务,公司存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3、甲乙在某镇人民调委员会见证下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后共同经营A公司,婚后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A公司婚前成立,股东为甲和丙。4、婚后公司经营期间,乙经手公司货款主要纳入个人账户。

    事件:

    一、201732日,乙与其弟来到A公司内,径行将属于公司所有的货物(价值约20万)搬上乙弟的轿车上,同时私自将A公司的账簿、订单、发货清单、外协单、客户信息等以及与公司业务和债权有关的书面材料带走,公司员工丁欲制止并通知甲未果。

    二、两天后,公司为防止乙继续来侵吞公司财物,便将公司大门以及仓库门锁进行了更换。但2017311 日下午,乙又携众人约12人来到公司,进入大门后先将电拉闸关闭,然后令人将门口的设备(2-3万元)搬上其一同前来的货车,当时公司员工丁欲制止并通知甲,但被人夺走手机并被人限制在墙边看管,由于人数众多在胁迫之下无法反抗,于此同时乙来到仓库,指示一名身有纹身的人员将门锁砸掉踹门而入,其后开始将仓库的有关产品和材料(价值预估60余万元)陆续转移至货车上,职员丁见机另寻手机通知了甲并报警,在仓库货物即将搬空时,甲知情后归来,见状后与乙等人发生争执,乙方人员得知已报警便陆续撤离,民警约半小时后到达,葛方人员均已离开,在警方简单询问后认为可能涉及经济纠纷等民事纠纷并未采取制作笔录、查看现场、调查等进一步处理措施。事发后,甲、丙多次要求乙归还公司财物,但拒不返还。

    三、20173-5月,A公司及股东丙进行维权,一波五折之后(维权经过略),终得官方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四、后续未完:不予立案作出后的2017514日,甲承租厂房因政府拆迁进行搬迁时,乙再次携众人前来抢夺公司财物,公司即时报警,乙方未能得逞。

三、案件分析

本案可能涉及罪名主要有二:职务侵占、抢劫

(一)关于职务侵占

从本罪构成要件分析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乙在A公司担任发货、收货款、支付员工工资以及管理等相关职务的主要负责人,其侵占等行为基本与其职务相关。

    2、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为本单位财物而示其据为己有之意图,本案中表现为:A对公司主要货款资金多次入账均归入其个人银行卡且拒不退还。B、将公司设备(价值约2-3万元)擅自侵吞,用于自己经营获利。C、第一次乙与其弟私自转移公司产品(价值约20万),第二次乙方携众人将公司的产品(价值预估60余万元)通过砸仓库门锁的方式强行侵占转移占为已有用于自己经营出售获利。D窃取公司货品清单(债权凭证)、账目等公司书面资料,继续收取货款(债权)归入其个人。E、将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窃为己用。F纠集众人(约12人左右)前往公司实施抢或强行侵占等行为。综上,行为人侵占公司财产的意图非常明确,是为故意。

    3、客观要件:对法律保护之法益的侵害:即侵害了公司财产权和财产性利益。表现在诸多方面: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等。本案中主要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股权、债权、商业秘密等,表现为A将货款归入个人银行卡、B分两次转移并侵吞公司产品和生产设备、公司直接损失巨大,C窃取发货清单、账目等债权凭证及资料D将公司客户信息转为自己经营所用导致公司交易机会基本丧失,现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间接损失惨重。E公司另一股东丙之股东权之下的财产权益收到侵害。

   (二)关于抢劫

    当第一次乙实施私自转移公司设备以及公司货品清单等资料后,公司明确要求乙返还而拒不返还,为防止乙继续恶意抢夺公司财产,公司特将大门以及仓库门锁进行更换,并安装摄像头等措施,并通知公司员工看好仓库防止乙再次抢占公司财物,但第二次乙携众人将仓库门锁破环并没收公司员工手机,限制其活动范围阻止其通知老板以及报警,致使公司人员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无法反抗,进而强行将公司产品抢走。对于乙方通过教唆众人(约12人)、砸锁踹门、夺抢手机、限制公司员工于角落看管等行为方式,抢走创新公司仓库的产品(价值预估6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可能符合抢劫罪关于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定义,已涉嫌抢劫罪等刑事犯罪。

    缘此案作为刑事案件追诉存现实障碍之所谓特殊之处,特试就案件本身作如下法律分析:

由于本案行为人乙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又与公司大股东甲为夫妻关系,导致乙打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堂而皇之有恃无恐的抢占公司财物,看似其具有意图仅想得到自己应得之物的合法动机和外衣,实则自欺欺人寻找借口,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法律后果并不因其身份关系和诉求而变的合法或正当,而将依法认定其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性。实际上,诸多刑事案件的源起均是民事争议(如经济纠纷:借贷、货款等;家庭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等)。以下试做简要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与股东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财产亦独立于股东,毋宁说是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即使作为股东,股东于公司仅享有股东权,并以此为基础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财产性利益。但该利益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程序行使后才转变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而其妻再基于约定或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成为共同共有之财产,即便到此时,乙方也只能以共同共有的形式享有财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至此,即使在民法领域,假设乙方侵吞财产即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分割的诉求亦将不能成立具有违法性,故乙见通过正当合法手段(婚内无法分割共同财产,离婚需要漫长过程)无法短期达成目的的情况下,携众抢占财物,严重背离法律,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妄图以妻之名的貌似合法外衣来规避法律,然而法律应自有公断。

    其次,甲乙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有婚前协议,对于涉案公司的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婚后公司经营所得为二人共同财产,正因此,鉴于上述公司法婚姻法上的分析,乙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提出诉求来解决争议(即从法律层面乙方的主张需待公司分配盈余至甲,该部分才为共同财产,同时通过离婚程序进行分割),但其显然未作此选择,而是选择了本案前述的行为和手段采取了违法乃至犯罪的方式以达到其目的,诚然,正是因为其行为和手段逾越了法律关于犯罪的界限,故刑法此时的介入,显有必要性,否则公司、其夫甲、以及其他股东丙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刑法的社会作用亦不复存在。

    再次,公司股东并非甲一人,另一股东丙就其双方财产争议来说实属案外人,因此乙的行为显然严重地直接地侵犯了另一股东的财产权(股东权),乙方假以依仗的妻子身份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求对另一股东而言更无用武之地,实质上其又间接的侵害了该股东的股权背后的财产权益。因此,丙或公司与乙等人均不存在所谓经济关系或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对乙侵害丙和公司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格审查追责,以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最后,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其履行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尚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甚至已经公然掠夺侵吞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100余万),举重以明轻,应当依法追究葛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抢占侵吞公司财产,拒不返还且数额巨大,可能构

成职务侵占罪,同时乙等人以胁迫等方法抢占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情节较为严重,还可能构成抢劫罪等刑事犯罪,从法律法理角度分析,本案符合相关立案标准应予以追加刑事责任,但考虑因夫妻分割财产引起,化解亦非无他路径,民转刑案件往往有一个转化过程,此时需要司法的即时或部分介入(比如立案)才可震慑违法人员,此案并未结束,唯有此才不致于案件向不可预测的方向发展,故笔者认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查明事实,谨慎研判作出决策,依法秉公办理。

    四、从本案延伸出的一点思考

    这场财产争夺战或许方兴未艾,司法的一纸决定不予立案,然而公司、股东甲丙维权之路尚在路上,更有乙方争夺财产之路必将因司法的暂时缺位变得变本加厉----此前的一而再再而三的争抢即是佐证。当然这完全不妨碍我们对案件本身以及延伸开来的类型案件乃至相关司法制度的一些思考。

    本案源于家庭纠纷进而逐步演变为涉嫌刑事犯罪,属于较为典型的民转型案件,造成民转刑的原因是多元多方面的,但从本案来看,原因主要有:从政府及社会管理角度,主管机关缺位,缺乏矛盾发现和即时处理机制,发现纠纷后缺乏部门联动机制,基层调解组织未起作用,有关人员法律素养和责任感有待提高,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落实不到位。从当事人角度,公司管理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微观来看,假设存在上述机制, 有关部门还可主动出击进行调解等措施,还可与乙方家属,甚至律师作沟通,最终化解纠纷。

另一层面来讲,司法资源十分有限,如何合理分配资源,应深入研究。比如本案中,受害人尚未或无法得到司法资源的救济,受害人欲民事诉讼却无法进行(公司资产资料被夺导致举证不能),刑事行政路径又暂时缺位,唯有自救,但后果往往难以预测且多以悲剧的方式结尾。若司法能够即时作为,乃至政府、社会的提前介入和预防,有相关机制且发挥效用,相信相当部分的民转刑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和妥善解决。

    可供参考的一点思路:

    1、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纠纷发现、主动介入、积极调解等机制。

    2、扎实做好基层的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

    3、建立更为明确的立案标准及,司法机关应积极作为,履行职责,提升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强化责任意识。

    4、多元调解纠纷机制,与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政府相关部门等建立联席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有针对性地入户走访,聆听群众诉求等。

    5、审慎进行案件风险评估、评级,有效资源合理利用

    6、(多部门)强化释法答疑,回访跟踪,区分合法合理诉求和无理缠诉者并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主办单位:常州市律师协会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东经120路19号金融商务广场2号楼12楼
电话:0519-86636807 0519-86636803 0519-86636896 邮编:213000
苏ICP备2023028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