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发布,2017年9月1日生效。《解释》包括27条规定。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为了正确适用《公司法》与《解释》,于2017年9月2日进行了学习与讨论。 学习由事务所合伙人戴志良主讲,他制作了精美的PPT,对《解释》的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讲解,并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提出了相关观点与建议。
讨论中,律师根据《解释》的决议效力、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热烈讨论、分析。事务所副主任谈永斌对《解释》的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得到了全所律师的一致赞同,纷纷表示获益匪浅。
最后,宋永新主任强调,《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对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将起到积极意义,律师要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做好法律知识的储备,为促进溧阳市企业的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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