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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所律师积极做好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有效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发布时间:2015-09-23 12:00    作者:     点击: 269次

 

 
重庆啤酒集团宣城古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公司)自2005年10月27日成立至今,由于所属区域市场产品销售不畅,年产量仅有二万一千吨左右,生产经营一直处于“待产”及“停滞”状态,公司连续亏损,截止到2014年年底累计亏损3200多万元,生产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
为此,宣城公司唯一股东即重庆啤酒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充分论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决定,关闭宣城啤酒公司目前的生产体系,依法裁减公司人员。
常明所派出于忠群、崔滇律师参与公司的经济性裁员,律师为了便于工作,于 2015年7月7日进驻公司,于忠群与崔滇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公司领导商定了裁员与安置方案,然后在宣城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裁员决定及裁员安置方案,解释并说明相关情况。将安置方案张贴在公司内部的公告栏中,供员工查阅。
员工大会后,宣城公司在公司办公区域内设立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与律师值班,随时接受员工沟通,听取员工意见。
2015年7月11日,当地市政府组织宣城公司项目组、员工代表、律师参加的沟通会议,宣城公司在会上详细解释关闭生产体系,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并详细解释《员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积极听取员工代表及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秘书长、市经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关于经济性裁员及安置方案的意见;同时,市政府将员工上访诉求提供给宣城公司项目组。宣城公司项目组与常明所律师共同对员工的诉求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考虑员工的合理诉求,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共同制定完善了裁员安置方案:
1、内部退养。对于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应员工本人的申请(须在2015年8月7日提出申请)而给予内部退养待遇,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缴纳社保保险。
2、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在2015年8月日之前,主动与宣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除支付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外(如法定补偿金年度补偿基数低于3403元的,按照3403元计算),再额外支付相当于员工本人目前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异地安置。宣城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从其他公司腾出36个工作岗位,供协商解除关系的员工申请并择优录取。
4、经济性裁员。对于不愿与宣城公司主动协商解除的员工,宣城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216名,按法定标准支付补偿金。
通过以上合情合法的裁员安置方案,得到了绝对多数员工的支持与响应。截至2015920,经过我们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与宣城公司领导的共同努力,经济性裁员已顺利落实到位,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受到当地政府与宣城公司的好评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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