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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恶意诉讼的新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3 12:00    作者:     点击: 262次

为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实践中亦难以操作。2015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5920下午,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全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析视频培训,邀请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浩就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详细讲解,张林芳所陈峰、黄纪成、毛佳红、侯忠群等六名律师参加该视频培训。李浩教授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法理基础、性质、原被告主体资格、审理程序、判决效力等问题做出详细介绍。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势必会让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显著提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一项新设制度能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新发展前景同时,对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新的思路帮助客户设计全面、细致解决方案,为客户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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