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中主张以抵押财产清偿全部债务获法院支持
民诉法修改后,自今年一月份起,涉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案件,当事人多数选择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这样既省事,又省钱,在时间上明显比诉讼的期限短很多。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最终处理,此前的裁定往往是以登记的最高额为限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这时的结果,往往使当事人哭笑不得。因为,有些案件的抵押合同,是按债务本金数额设定了最高限额。而法院裁定以最高额为限受偿,则意味着超出限额部分,可能无法执行到位。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赵英芳律师、王捷律师在日前办结的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该所主张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抵押财产清偿债务人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等”请求,得到了金坛法院的支持。金坛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支持了债权人的申请,同时注明,债权人在登记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一个新的突破。这一裁定意味着,只要抵押财产的价值足够,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全部实现。相比较以前的裁定,现在的裁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同时,也符合抵押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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