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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违纪行为警示录

发布时间:2020-03-24 04:23    作者:     点击: 4001次
为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加强律师协会对会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常州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将对本会会员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辑录并陆续发布,旨在进一步警示教育各律事务所和律师,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一、利益冲突行为
1-1、民事诉讼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018年3月,律师管理平台接到预警,甲律师事务所的L律师在某法院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办理利益冲突案件。
经查,L律师在明知同所律师为对方代理的情形下仍继续代理本案另查明,在案件代理过程中,L律师与其当事人系亲属关系,当事人对L律师行为并无异议,L律师并未收取代理费用,也并未在甲律师事务所做任何接案代理登记。
本会认为,L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系违反利益冲突行为。考虑L律师违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亦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评警示教育。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甲律师事务所L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1-2、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018年3月,市律协接到投诉,乙律师事务所W律师在从某法院离职后继续在原法院从事案件代理工作,存在办理利益冲突案件的违规行为。
经查,在某起民间借贷案件中,W律师虽不是名义上的案件代理人,但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陪同当事人到原就职法院进行案件沟通,进行了实质代理工作。
本会认为,W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系违反利益冲突行为。本会决定:对乙律师事务所W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1-3、刑事案件会见同案犯
2019年5月4日,某看守所向常市律协发出《关于部分律师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等违规情况的通报》,认为T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托手续未及时送达办案机关等违规行为,要求本会调查。
经查,T律师先后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3月26日分别接受朱某、周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二人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被投诉人于2018年3月12日、3月13日、4月3日分三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形成一次会见记录,记录中提及周某。于2018年3月26日、4月3日二次会见周某,形成一次会见记录,记录中提及朱某。2018年4月9日被投诉人又同时接受朱某、周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至检察机关进行了阅卷后,即因朱某和周某的亲属另行聘请其他律师而实际解除了与被投诉人的委托关系,但未办理解除委托手续,朱某、周某系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本会认为,T律师存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但鉴于其接受委托后,仅到检察机关阅卷,未再开展其他实质性辩护工作,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会决定对T律师给予警告的行业处分。
 
二、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2-1、私自接受委托、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018年6月,市律协接到市司法局转交材料,其中反映丙律师事务所H律师在办理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违反规定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行为。
经查,在该案一审程序中,H律师得知同所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后以利益冲突为由拒绝了代理该案。在二审过程中,其当事人再次要求H律师进行代理工作,H律师认为一审与二审系不同案件,便以同所S律师名义进行案件代理工作,且并且未在律所进行收案登记。
本会认为,丙律师事务所H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违反了律师代理案件应当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鉴于H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没有收取费用,当事人知情且同意其代理,并在出庭前经过法院认可,该行为未对双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损害,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丙律师事务所H律师予以警告处分。
 
2-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2019年5月4日,看守所向常市律协发出《关于部分律师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等违规情况的通报》,认为C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接受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及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托手续未及时送达办案机关等违规行为,要求本会调查。
经查,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C律师在明知为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因而不能认定其存在“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在调查中发现,C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后,存在收案未登记、未审查、收费未交律师事务所入账并开具发票的行为,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形。至本会惩戒委员会调查时,C律师已退还当事人家属该笔未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及未开具律师费发票的代理费。
本会认为,C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后,存在收案未登记、未审查、收费未交律师事务所入账并开具发票的行为,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情形,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C律师给予警告的纪律处分。
 
三、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3-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2018年9月,市司法局接到某公安局公函,其中反映C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之嫌。
经查,C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用手机微信帮助在押人员与他人进行语音交流,且交流内容已经涉及案情。
本会认为:C律师存在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情况。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C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3-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
2019年8月26日市律协收到市司法局《关于L律师涉嫌违法违纪的调查报告》,其中反应L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存在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经查,2019年4月9日,L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王某时,将洗面奶、爽肤水、金属掏耳勺递交给王某,并使用手机为其拍照并递交香烟打火机供其抽烟。王某回监区时被民警发现异常,进而发现L律师违规会见行为。市司法局调查后对L律师给予停业六个月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L律师违规会见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本会决定中止L律师会员权利六个月。
 
3-3、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2019年8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以J律师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律师执业纪律为由向常州市司法局发出《关于J律师违规会见王的情况通报》。
经查,2019年8月9日,J律师在会见张某时得知其同监室的王某又换律师的想法。于是J律师于8月13日伪造了王某授权委托书会见了王某并与其签订了委托手续,会见期间J律师还通过手机拍摄了王某照片发给其家属。市司法局调查后对J律师给予停业六个月行政处罚。
本会认为,J律师违规会见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中止J律师会员权利六个月。
 
四、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4-1、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2018年9月,市司法局接到某公安局公函,其中反映Z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之嫌。
经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Z律师存在违反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投诉材料中关于Z律师违规会见的相关投诉并不能成立。然而,在调查过程中Z律师承认其存在与案件承办人员违规一起吃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会认为,Z律师在承办本案过程中,存在与案件承办人员违规一起吃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司法公正。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Z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五、代理不尽责行为
5-1、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
2018年11月26日,市律协接到投诉称C律师未及时转交判决书致使当事人错过上诉期,C律师存在代理不尽责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经查,C律师代理的案件于2017年11月9日当庭宣判,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领取判决书投诉人本人当天并未到庭,C律师通过微信告知了判决结果并签订了11月14日的判决书送达回证C律师未于11月14日当天去法庭拿判决书,法庭也未电话通知其去拿,同时也未将判决书邮寄给到其律所。2018年1月26日,投诉人问及判决书一事才得知C律师签了送达回证,但没有给投诉人判决书。投诉人拿到判决后因对判决陈词不满又错过上诉期限,故而引发投诉。

本会认为,C律师作为代理人,其权限可以代签法律文书,但未及时领取并转交判决书,导致当事人错过了上诉期。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本会决定给予C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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