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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常州企业用工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4-22 02:09    作者:     点击: 2582次

近日,市司法局组织我市律师开展“百千万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通过“百企百天免费法律顾问”、线上微课、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到我市近千家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企业复工劳动力不足
复工初期的首批员工仅为常州籍员工,而外出打工返乡人员采取隔离观察等限制性措施,部分重点疫区员工还未返岗,导致异地员工返程返岗困难多,企业普遍反映车间生产员工有缺口。
二是员工存在离职跳槽现象
如餐饮、娱乐、工程建设类行业领域普遍延迟复工较晚,已恢复生产经营的部分企业也及时调整了生产经营规模,对员工薪资等也作了相应调整,导致很多员工“愤而离职”。另外,由于短期口罩衍生产业的需求剧增,熔喷布的生产量爆发,相应的岗位操作工工资比正常工资高出2~3倍,造成很多企业的工人随意离职到该行业,影响到原企业的正常生产。
三是企业难以安排灵活用工
考虑部分特殊行业、岗位的特性,采用灵活用工模式要考虑企业实际、合规成本和法律支持。目前我国的灵活用工比例在2018年仅为9%,仍存在很大发展空间。其中,劳务派遣普遍技术含量不高,无法解决企业长久用工需要;而盒马、西贝等新零售、外卖餐饮行业采用的“共享员工”模式,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合作对象、对接有用工缺口的企业和富余员工的企业、没有很好的法律支持也难以解燃眉之急。而采用满足全日制生产要求的临时用工,合规风险较高,一旦正常员工返岗后临时用工难以辞退,辞退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四是订单减少人力成本难降
疫情期间,非疫情产品需求下降,企业相比去年订单减少,一季度营收受到明显影响。而自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呈现蔓延之势,部分外贸企业更是在手订单延期或取消,新签订单受影响,特别是纺织服装等消费类行业受到较大冲击。
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中小微企业制度缺位
部分中小微企业在录用劳动者过程中主要考虑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仅凭经营者经验进行管理,缺乏合法、合理、便于自主管理的劳动管理制度,没有合理有效的薪酬体系和激励制度。
二是劳动者维权意识觉醒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但部分劳动者只顾薪酬缺乏契约精神,诚信意识、忠诚度和责任心有待增强。
三是劳动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劳动法》部分条款存在冲突,且着重于考虑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劳动法体系缺乏突发应急事件、社会舆情、公共事件、不可抗力的应对制度设计不足。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一、部门协作主动作为
1.发布劳动用工仲裁的典型案例,让用工单位意识到违法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建立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并公开(依申请)相关诚信信息档案,让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有便利途径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尽调;
3.为加强中小微企业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制订合法、合规和灵活适用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制度参考模版。
二、采购劳动专项法律服务
1.倡导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复工复产公益法律服务或推出价格合适的优秀法律服务产品,给予企业合规指导、降低违规成本,并及时向人社等部门反馈企业劳动用工等信息,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
2.建立企业劳动法律服务供应商名录,从律所、人力资源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中推荐优秀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并优先考虑在疫情期间提供免费公益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
3.对已建立合法、合规、合理劳动管理制度的企业提供扶持,比如降低社保缴费比例、降低融资成本等,对于该类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或涉嫌劳动违法、违规的,酌情减轻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
1.针对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缺陷、滞后的部分提出法律修订的提案,积极推动修法,提高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自主管理权,构建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经济秩序;
2.在修法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订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
3.针对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短期用工、兼职用工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创新用工形式提供平台建设、劳动保障、提高效用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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