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公告,就《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中涉及的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问卷调查。这次征求意见,主要围绕三方面问题:临牌车过渡期是否应当延长,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年龄限制是否应当放宽,以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是否应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由于江苏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800万辆,此次立法几乎涉及每个江苏家庭,因此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要设立一部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公众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法者坚持清晰明确的法治思维并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尊重私人财产权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核心是依宪治国。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律保留”的角度看,要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进行。电动自行车是公众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购买价格上千元,是公民合法的财产,受宪法保护。因此,地方性法规在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进行限制时,应尊重公民的财产权,遵守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 其二,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法秩序的信赖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来源于法律安定原则的要求。这要求对已终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嗣后制定或适用新法,以改变原有的法律评价或法律效果,即所谓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立法中,对于公众争议较多的已领取临时信息牌车辆的过渡期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临时信息牌统一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这样的规定有方便管理之嫌,或违反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这应当从保护公众购买时基于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产生的新来出发,规定合理的过渡期限,不宜“一刀切”地规定统一的截止日期。 其三,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为实现行政目标,限制使用电动自行车,或对行政相对人即相关市民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这需要使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当的比例,“不要用大炮打蚊子”。 电动自行车立法过程中,公众关心和争议的问题不少,一般来说,运用以上原则,在法体系完整性、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立足日常生活实际,大多可以解决,也便于公众理解和遵守。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有反对论者以这是一种政府“父爱主义”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如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头盔,驾驶、乘坐汽车必须系安全带,等等。欧美一些国家也有规定,骑自行车必须带头盔。有资料显示,因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70%以上是由于不戴头盔造成。因此,强制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戴头盔,非常必要。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对于条例草案提出的“鼓励佩戴头盔”的表述,是一种倡导性条款,缺乏法律后果,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是否佩戴头盔,其实主要还是一个习惯问题,而这种习惯完全可以通过强制性立法进行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