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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所:草率结婚敲响的警钟

发布时间:2017-12-05 03:22    作者:     点击: 1085次

 

20168月初,蒋男与外来打工的刘女偶遇相恋,感情迅速升温,同年8月底,蒋某偕同刘某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给刘某带来想象中的幸福和甜蜜。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毫无感情基础,且婚后刘某发现蒋某脾气暴躁,无法正常沟通,经常无故对其打骂凌辱,便怀疑蒋某智力有问题。后刘某虽然多次向蒋某的家人及邻居核实了解情况,均是含糊其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刘某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痛苦,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按照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精神正常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在于蒋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姻无效的情形,其难点是智力残疾虽系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之一,但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达到多少等级才不能结婚。本案中,蒋某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其法定代理人未同行,如果确认蒋某患有医学上和法律上禁止结婚的智力残疾,其与刘某的婚姻当属无效。在刘某委托法院对蒋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法院作出了解除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 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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