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陆英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江苏常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11*****46。
经查明:2018年12月17日,陆英珠接受方元元(犯罪嫌疑人王俊其之妻)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王俊其(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侦查换届的辩护人。2019年4月9日,陆英珠在宜兴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俊其时,应方元元要求,将1瓶30毫升洗面奶、1瓶30毫升爽肤水和1根金属耳勺递交给犯罪嫌疑人王俊其,并违规使用手机为犯罪嫌疑人王俊其拍照并递交香烟、打火机给其抽吸。上述2瓶液体和金属掏耳勺在王俊其回监区时,被管教民警发现并收缴。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陆英珠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陆英珠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常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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