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储武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81*****17。 经查明:2017年9月25日,储武伟接受朱青华(犯罪嫌疑人白晓飞之妻)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白晓飞的辩护人。2017年9月26日,储武伟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会见白晓飞时,违反规定,开启手机微信语音功能,让白晓飞和其妻子朱青华进行微信语音通话。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常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储武伟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储武伟律师停止执业八个月的处罚。
常州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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