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公证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各司法鉴定所: 根据省司法厅和市职称办的工作部署,2012年度省、市律师、公证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定于7-9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的内容 1、律师、公证员高级职称上报材料按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律师专业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办理。 初、中级职称评审上报材料按《常州市2004年职称工作的意见》(常人发[2004]61号)要求办理;初级职称呈报按《关于报送律师、公证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常司职改〔2003〕1号)要求办理。(以上相关文件可从常州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czsfxz.gov.cn/“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2、司法鉴定高、中级职称上报材料按照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苏司通[2O06]90号,以下简称“省司法鉴定评审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文件可从www.ssfjd.com 或www.ssfjd.cn下载) 二、报送评审材料的时间、地点 1、时间:6月22日前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辖市区局以局为单位,直属单位以律师所、公证处为单位,统一报送。) 2、地点:律师、公证申报材料报常州市司法局政治部(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B座618室、720室),联系人:蒯二中、王鑫,联系电话:85681636、85681646;司法鉴定申报材料报常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B座620室),联系人蒋玉琴,联系电话:85681638。 三、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人发[2007]30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相关文件可从常州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czsfxz.gov.cn/“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二)关于“转评”条件 1、申报转评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②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③原工作单位辞职证明件(原件);④专职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后的卷宗、业务工作总结、论文;⑤原职称资格证明件。 2、申报转评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省司法鉴定评审通知”中规定的转系列申报评审条件和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外,申报高级的还需提交其为第一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报中级的还需提交其为第一鉴定人的鉴定文书10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条件的补充说明 1、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2、条件中规定的“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原在其他系统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取得的原省、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职称证书有效。 3、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由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根据我省实际情况,①可以从司法厅批准其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之日起算(需提交省厅同意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鉴定人的批复);②原在其他系统专职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在原单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需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及原本人的鉴定文书复印件)。 4、条件中规定的专业论文和专著是指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所撰写的有关司法鉴定内容的文章和著作。 5、条件中专业论文发表的期刊要求有“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专业核心刊物”和“国内非核心刊物”之分。①“国际著名刊物”是指所有被SCI、SSCI工或EI收录的期刊;②“国内核心刊物”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确定的核心刊物(具体刊物可以从网上查阅);未被SCI、SSCI或EI收录的国际一般期刊视作国内核心刊物。③“专业核心期刊”是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管的、与司法鉴定专业密切相关的期刊,包括:《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杂志》和《中国司法鉴定杂志》。④“国内非核心刊物”是指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性或应用技术性期刊。 6、条件中解决有关“疑难问题”和“复杂问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认定,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申报评审人员的个人自传、研究课题项目和鉴定文书来评定。 7、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除应提交“省司法鉴定评审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完成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的10件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各1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所有申报人员必须按人社局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通过继续教育科目考试。 四、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1、送评材料必须分别按照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系列《申报材料目录表》的顺序、内容要求,整理、装订成册。 2、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装订成册后装入材料袋,在材料袋正面粘贴《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袋》封面,封面上注明申报人姓名、申报人工作单位、申报专业类别、申报人联系电话等。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律使用A3纸打印填写,一式20份;《推荐评审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一式25份,加盖呈报单位公章(印章不得复印)。 4、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各种表格可从www.ssfjd.com或www.ssfjd.cn上下载打印填写,上报材料时需提供电子版表格。 5、申报律师、公证专业初级、中级职称的《申报材料目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请从常州考试网www.czks.cn的“职称之窗”的“资料下载”栏内下载。申报律师、公证专业高级职称的有关材料请从常州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czsfxz.gov.cn/“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6、各辖市、区司法局必须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报送的材料认真审核,格把关,务必做到材料真实、齐全,装订有序,手续完备。 7、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相关费用,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500元/人,初、中级费用的交纳另行通知;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费用,按司法部职称办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职称办有关通知规定费用标准收取。 常州市司法局政治部 2012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