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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同行,共创未来!——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召开年终总结大会

发布时间:2018-01-05 10:08    作者:     点击: 837次

  

2017年1229上午9点,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行政人员来到溢壶茶文化体验馆在古韵茶香中开始了年终总结大会每位律师分别从自身办理过的精彩案例入手,总结了2017年的业务工作,分享成功的办案经验与感悟,也从中自省出缺点与不足,并为2018年定下了新的目标 

    周旭东主任从业务成绩、媒体报道、公益活动、荣誉表彰及队伍建设五个方面对我所2017年度进行了总结,本次年终总结大会还邀请了监督员杨铁平和刘震两位老师,他们对我所的青年律师给予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并对东晟的2018寄予崇高的期望。 

鸡去长空辞旧岁、狗来大地迎新春。过去的一年,东晟律师在诉讼与非诉讼领域内齐头并进、再攀高峰,同时,被多家媒体报道,学术领域硕果累累。满怀丰收的喜悦,满载胜利的荣耀,我们挥手作别砥砺奋进的2017年,阔步迈入华章初展的2018年。回首往昔,深怀感恩之心,放眼前路,难抑澎湃豪情。白驹过隙,2018如约而至,我们又踏上了新的征程。东晟所将秉承“专业立足、团队立所、道德立业”的理念,继续打造“东晟”品牌,使之成为常州律师界的一道靓丽风景。

 

优秀案例一

鄂小龙、王曦阳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就增资扩股协议纠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位律师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大咖律师在仲裁庭上唇枪舌战、针锋相对,展开了精彩对决。

最终,鄂、王律师成功逆转了最高院公告案例 2012)民提字第11号关于“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公司约定如被投资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约定的数额,则投资人有权从被投资人公司获得补偿或要求回购的内容因使得投资人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被投资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约定部分无效”的认定,

贸仲采纳了鄂、王律师提出的“股权回购条款有效且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的观点,不仅支持了股权回购的仲裁请求,而且连6000多元的差旅费的仲裁请求也予以支持哦!

 

优秀案例二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公司分立纠纷一案,本所马鹏飞律师接受被告乙公司的委托,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并在江苏高院全面胜诉!

本案标的超过5亿元,这是我所承办的诉讼案件中标的最大的,马律师真是棒棒哒!

马律师不仅在民商事领域声名远扬,更是东晟所的“刑辩一哥”,今年5月来自四川某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在期待中翩然而至,马律师、邱韬律师办理的甲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四川某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甲某某不起诉,这可是无罪认定!东晟“刑辩一哥”,真是牛叉!

 

优秀案例三

潘芳英律师办理的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5月某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捕。悄悄告诉你,潘律师也是成功办理常州“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律师。

上帝给了潘律师“刑辩一姐”的才能,更点亮了她“金牌调解”的技能,潘律师多次参加常州电视台主办的“有请大律师”栏目,每次都成功调解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常州律师赢得了声誉,潘律师就是大写的“巾帼不让须眉”!

值得一提的是,潘芳英律师还身兼钟楼区人大代表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为民请命”是她的职责,“百姓的大律师”——潘芳英律师名副其实!

 

优秀案例四

东晟所的非诉团队无论是专业的人才配备还是操作经验,在常州市都具有较大的优势与影响力。其中,陈春明律师作为团队的负责人,不断发挥专业技能,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今年来,陈律师已经成功与多家单位就债券发行业务签约担任发债法律顾问,预计发行金额达高达38亿元,为经济发展尽心尽责!

新三板挂牌上市领域更是成绩斐然,陈律师已经成功为8家单位完成新三板挂牌上市服务,真可谓“金融女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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