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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所举行《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业务学习

发布时间:2016-05-31 12:00    作者:     点击: 441次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286条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目前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与理解等因素影响,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精确适用法律、法规,存在较多疑问与争议。 2016年5月28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针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实务,进行了业务学习。
此次业务学习,由事务所合伙人张建全律师主讲,他制作了精美的PPT,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主体、实践方式等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案例,详细讲解了对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审判实践经验。

学习中其他律师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关系与审判经验进行了热烈讨论,纷纷表示获益匪浅。所主任宋永新表示:近几年,当事人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律师应高度重视,在实务操作中应依法适用,建议建设工程业务部多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与实务操作经验,为溧阳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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