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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星所周坚、成华、谢鑫三位律师代理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17-03-02 12:00    作者:     点击: 620次


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绿发会”)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宣判。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自然之友、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本所周坚律师、谢鑫律师代理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成华律师代理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胜诉。
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三被告共同辩称:1、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设置,法律规定起诉时原告应提交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但本案两原告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述内容。两原告除举证常州外国语学校受到影响的新闻报道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到污染的案涉地块损害了公共利益。且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的。两原告追求的对污染土地进行生态修复的诉讼利益在已有案外人替代修复的情况下,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2、三被告不是案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是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案涉地块已多次依法转让,故三被告不再是土壤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
本案各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请求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法院观点认为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1、涉案地块于2009年由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实际交付。常州市政府及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在本案诉讼开始前即对涉案污染地块实施应急处置,并正在组织开展相应的环境修复。在常州市政府正在实施环境修复的过程中,两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且三被告并无可能取代政府实施环境修复行为。2、涉案地块环境污染系数十年来化工生产积累叠加造成,但两原告未提交可以清晰界定三被告与改制前各个阶段生产企业各自应当承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范围、责任形式、责任份额以及责任金额的证据。
本所律师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我们对原告追求保护环境利益的行为表示尊重和敬佩。但是环境纠纷具有科技性和复杂性,往往需要作较多的取证、专业鉴定、损害评估等工作,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缺乏相应专业素养,反而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此外,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开展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本案由政府整合各方资源主导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对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推动我国土壤环境立法也起了重要作用。环保部官方网站发文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保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标志着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全面开展,对于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工作有着极为关键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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