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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13 02:49    作者:     点击: 1762次

(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1115日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综合考评机制,推动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范围为全市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星级律师事务所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共五级。

第四条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执行《常州市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律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律师事务所申报星级条件:

(一)一星级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律师事务所存续3年以上、执业律师5人以上,同时对照《常州市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自评分在60分以上的。

(二)二星级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律师事务所存续3年以上、执业律师5人以上,同时对照《常州市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自评分在70分以上的。

(三)三星级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律师事务所存续5年以上、执业律师8人以上,本所执业律师人均收费超过上年全市律师平均收费,同时对照《常州市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自评分在80分以上的。

(四)四星级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律师事务所存续8年以上、执业律师15人以上,本所当年业务收费超过800万元或执业律师人均收费超过上年全市律师平均收费1.5倍以上,同时对照《常州市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

(五)五星级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律师事务所存续10年以上、执业律师30人以上,本所当年业务收费超过1500万元或执业律师人均收费超过上年全市律师平均收费2倍以上,同时对照《常州市律师事务所星级评定标准(试行)》,自评分在100分以上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

(一)近三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受到党纪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

(二)当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被投诉尚未结案的;

(三)当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

第八条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地考察与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九条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按照自我申报、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研究确定、网上公示的程序进行。

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三星及以上律师事务所评定应当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自行选择星级进行申报,如实提交申报表、测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辖市、区属律师事务所经辖市、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已经评定的星级律师事务所,在下一个评审年度如不符合该星级标准,或因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的考核组或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降低等级或取消星级资格。

第十二条对星级律师事务所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星级律师事务所标牌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悬挂星级标示牌。

第十四条二星级及以下律师事务所原则上由辖市、区司法局管辖。

第十五条原则上一星级以上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参加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评先评优,三星级以上律师事务所有资格申报省和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荣誉,四星级以上律师事务所有资格申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荣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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