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金针治狱 怀玉德求真 ——关于纪念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的若干思考
【内容提要】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通过自身二十多年政法部门的工作经历,从观察者的角度和个人感悟出发,简要回顾了律师制度发展的若干环节,分析了律师工作的职业特点、行业整体社会地位、律师群体的学习能力等,并对律师行业未来的拓展方向提出了若干展望。
【关键词】律师 律师制度 诉讼程序 法治
律师的职业,对于笔者来说既熟悉又敬重。一是自己曾做过十年的检察官,“不打不相交”,有着若干次直面的接触,调到政法委后联系依然紧密。二是一直收藏常州地方文史资料,珍贵的有民国年间律师诉状集《治狱金针》1等,属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父亲退伍后先后在武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常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工作,二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对笔者有着切身的耳濡目染。有人说,常州也是一座包孕了多位法律大家的城市,这话一点不假。近代法学奠基人董康2、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长史良、最高人民法院元老级副院长张志让3、冠名苏州大学法学院的王健4等,都是法律界的翘楚。巧的是,这四位知名人物也都做过律师。 时至2019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年龄的因素,我只对其中三十来年的经过有着亲身的感触,但是这已足够让自己深深地敬重这庄严而高尚的行业。 一、职业崇高威严,守护公平正义 1995年是笔者从事检察事业的第一年。这一年,院里一起二审案件的一名从犯被改判了无罪。一时间影响空前,什么样声音都有。巧的是,不久后我竟接触到了那位被告人的律师,而且也是一位年轻人。交谈中他心态平和,谦逊地说:“其实我也没有想到法院能判无罪,我只是发现了一些问题,据理力争而已。”这几句话我后来一直不能忘却,既对自己的工作生涯产生了深刻的警醒,又使我对律师的职业增添了几许敬意。 在后来更多庭审中,同样让我发现律师的办案责任心丝毫不亚于政法干警。一是律师的法律知识丰富,社会经验充足。当时流传这样一句话:“公安干警法律水平不如检察官,检察官不如法官,法官不如律师。”言语自是偏颇了,但细细思之,却也有几分道理。律师每次接的案件不相同,只能逼着自己学习学习再学习,生怕犯一丁点常识性错误。各类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不把握最新而实用的准绳、不抽丝剥茧洞察案情,根本无法在法庭上立足。而相比之下公检法机关各个部门业务相对固定,人员配备齐全,时间长了反倒容易产生经验主义、保守主义。二是律师的逻辑思维缜密,个人能力凸显。每名律师性格不同,办案手法不同,但几乎有同一个特点,那就是善于抓住蛛丝马迹,不放过对手的一丁点破绽。与一些政法部门的“集团作战”不同,律师更擅长单打独斗,反练就了综合实用的功夫。三是律师的辩护语言犀利严谨。民事庭审中,原被告的代理人自是短兵相接、据理直言,往往精彩纷呈、珠玑喷涌。而刑事案件中更会出其不意,有时弄得公诉人一头冷汗。后来,检察机关、律师协会常举办诉辩对抗赛,赛场上年轻人的唇枪舌战可谓是酣畅淋漓,其中获胜的律师中有多人日后成为驰骋龙城的“金牌大状”。 当然,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了,四十年里大浪淘沙,负面的例子也是有的,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害己害人”。毕竟,越是担负重要的法律职责,越应当更好地服务社会,避免受到不良染缸的影响,做出以恶制恶、违反职业操守的行径。 二、社会地位重要,服务领域全面 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律师的社会地位都是较高的。尤其法治社会里,各类矛盾纠纷基本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因此律师的重要性更为明显。在美国,复杂的法律体系和大量的法律条文以及繁琐的诉讼程序,注定一般民众无法脱离律师自行处理法律相关事务,尤其是诉讼事务。在过去的四十年里,我国律师职业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已经参与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对于当事人,就像医生对于患者一般,至关重要而不可或缺。 同时,律师应当属于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诉讼、开展辩护,推动法治进程,促进公平公正,还具有引导公众舆论的作用。客观上,收入也普遍高于工薪阶层,有的名律师甚至如同明星一般光彩照人,天价难聘。其次,近年来一批批法官、检察官、公安精英接连融入这支队伍,拓宽了律师的来源渠道,也有形无形地加剧了地位上升之势。再者,不少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在多个领域里取得了骄人成绩,获得了全社会的赞誉。 当然,具体的办案环节中,反面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某些刑事案件审理中可能处于被动境地。拿公诉人提供“主要证据复印件”来说,制度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有利于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即在庭审前对案件定性已形成思维定式,从而保障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及法官的中立性。但以往实践中多少存有弊端,有人故意设下“陷阱”,挑选“非主要的”或片面的证据,目的就是“多留一手”,争取时间差。这种情形曾导致大量刑案中律师处于“习惯性的无奈”中。毕竟,主要证据的确定权基本由公诉机关掌握,司法程序中由具体承办人灵活操作。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主管人员也不可能对每个复印的主要证据进行检查,就造成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随意性。还有一类更严重的例子,某检察院主要领导在全院大会上称:“我和法院院长沟通过了,只要我做一天检察长,本地就不会有一起刑事抗诉案件;只要他做一天法院院长,本地就不会有一起无罪案件!”一时间全场哗然。如此极端而狭隘理念想来真是可悲可叹,更不知将被告人和律师权利置于何地。好在,没多久那位“专家型领导”就半途离任了。 随着各种诉讼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在逐步改善,这给予了广大律师工作者更多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是对律师个人的尊重,另一方面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对整个司法正义的维护。 三、好学进取开拓,引领社会风气 笔者回顾身边的律师友人,有科班学士、硕士出身的,有长期处在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多年后考得执业证的,也有从高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医界转行的。无论年纪大小,他们整体上求知若渴、虚心上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求知的主观能动性,值得全社会各个阶层学习。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各行各业,尤其是从事法律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怀着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心态开展业务,切不可老大自居,疏于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一旦缺了某项技能,少了某项知识,今后很可能在工作中遇到盲区甚至雷区,无以招架应对。最让笔者钦佩的是,有的“60后”甚至“50后”律师,仍在不断地学习提升。类似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医患纠纷、股权纠纷最新法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行业动态等,都广泛涉猎。既高屋建瓴,又不耻多问,学习的劲头丝毫不输于年轻人。多年前,会电脑打字、收发邮件就算懂电子科技了,而今天看来那只是皮毛的皮毛。不少的律师工作者已经走在现代科技的前端,服务众多的高新企业,甚至勇于挑战和改写原有的国际格局。 当前,通过广大律师各自的学习和提升,我市有的律所业务范围已经涵盖了国际贸易、海外投资、资本证券、两岸事务、私募、投融资与并购、环境保护、海商海事等专业领域;有的成立了“投融资中心”,不仅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合作,提供专业化、综合性法律服务;有的积极融入世界,构建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引进和培养国际化的律师人才,全面提升国际法律业务的服务能力;有的还针对市场需求,加大对新三板、PPP、破产清算与不良资产清收业务等金融领域及合规领域的整合,健全和完善评价体系,推进建立专业化应用的技术平台等。 四、机遇挑战并存,革新需求强烈 不可否认,现实中还有不少的制约因素和不合理因素存在,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正常开展,值得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1、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与困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得到了明确,但实践中,相关权利仍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与此相对应的制度,健全司法程序,使侦查阶段真正发挥律师的必要权利,真正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目标。 2、关于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在传统社会观念中,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为赢得诉讼而据理力争,被视为增进对抗而不是促进合作的调解力量。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本质是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到各类调解中,是律师与调解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在制度中律师混合着“代理人角色”与“调解员角色”,而这两种角色在地位、理念、行为规范、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践中律师调解员中立地位易受影响、存在道德风险、参与调解动力不足等问题。“从比较法视角看,建立和培育专门从事调解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化解角色冲突的关键,但其目前在我国仍面临着律师行业与商事调解欠发达的困境,因而现阶段可主要从制度完善层面缓解因律师调解角色冲突产生的实践问题。”5 3、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完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愈发旺盛,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提供者和直接参与者,其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服务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我国律师行业起步晚,恢复的四十年来虽取得很大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有的律师在接收案件时,有“事业前途”的顾虑,当听说另一方“来头大”,或是某领导亲属时坚决不接;有的一方面参与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办案“性价比”观念过强,接手费用低的案件感觉掉价;有的经常抱有“对方也可能走关系”的疑虑,暗示当事人动动其他脑筋;有的为了自身某种目的,违反律师保密制度,损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属离开法检机关的转行律师,存在违规打听、干扰原同事办案情形;还有个别律师受境外组织影响,参与国内不法维权。这些问题都必须予以纠正,推动律师职业体制可持续发展。 4、关于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制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的不断推进,我国律师值班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和罪行严重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必要的制度,但值班律师制度尚处于发展期,亟需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以推动有效落实。 5、关于与认罪认罚制度。在律师的积极参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目标价值、基础价值和关怀价值,改革初步成效表现为案件审理时间缩短、被告人服判息诉率提髙等,但也带来程序运行紊乱、审查方式不一、量刑标准不完整等新问题,需要及早辅之以配套机制。这一点,检察机关同样引起了重视,积极协同律师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提出:“将进一步强化主导意识,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进一步加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衔接机制建设,推动从侦查、检察到审判的全流程无缝对接高效高质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质效。”6 6、关于高科技大数据时代律师执业风险。律师执业风险分为规范风险与市场风险,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两种风险同时凸显。传统的阶段性风险控制策略存在对律师管理过度而权利保障不足的结构性缺陷,在应对市场风险方面更是显得难以全面到位。今后应从增强律师执业技能、强化律师协会服务职能、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律师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加强工作流程内部管控等方面构建新型执业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来前景宽广,肩负更多期望 四十年弹指一挥间。恢复重建的律师职业日益崇高可敬,同时也充满了竞争和期许。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7 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也是人类智慧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的时代,是社会大众对法治需求日益旺盛的时代。面对众多的新平台、新领域,广大律师工作者既会有无限的机遇,又会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有必要从行业内部外部共同发力,除弊兴利、展望未来。今年,省内有兄弟城市探索了律师进驻法院的中立评估机制。“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进行法律评估,出具中立评估意见书供当事人参考,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作出合理预期,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或引导和解。”8这一创举也成为了全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推进项目,值得广泛的借鉴和参考。 正如雅克·卢梭9说的:“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得民心者得天下,仗法律者走天涯。笔者以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但要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良好的综合知识与素养,有胸怀眼界,有胆识担当。当尽职尽责的律师,实际上也是一个自我完善过程、一个不断成长过程,需要经常审视自身,用高于任何职业的责任要求来约束自己。尤其应把握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保持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不在利益面前丧失法治精神。对客户不合法的行为和要求要果断提出纠正性法律意见;对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事要予以肯定和尊重,以自己的执业活动乃至生活中的言行向周围人群传递法治精神。二是正确处理和把握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体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既全面维护法律共同体共同的职业尊严,又敢于对司法人员不依法办事,甚至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理性斗争,始终捍卫自身的职业尊严。
【注释】 1.治狱金针——海上名律师新诉状[C].民国上海中央书店出版。书中含董康、史良等常州籍律师经典诉状。治狱,本意审理案件。金针,即毫针,原意是传统针刺医术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治疗工具。 2.1867—1947,字授经,号诵芬室主人,江苏常州人。北洋政府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兼署大理院院长、法制编纂馆馆长、司法总长、财政总长、地方捕获审查厅厅长、法官训练所所长。抗战时任伪华北政府临时政府委员、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司法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1940年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国民政府委员。 3.1893—1978,江苏常州人。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第一、二、三、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并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 4.1914—2007,江苏常州人,著名法学家、律师。193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同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二战结束后选任上海上诉法庭法官,为上海审判日本战犯和汉奸军事法庭五名主审法官之一。后为东吴大学、震旦女子大学、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员。 5. 赵毅宇、廖永安.我国律师调解制度中的角色冲突及其化解路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4):P91 6.蒋永良.强化主导意识,高效高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清风苑,2019(06):P1。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11月第一版:P120。
8.周斌.苏州43名律师进法院居中“断案”——姑苏法院首创律师中立评估机制调查[N].法制日报,2019年8月13日:头版。 9.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开创者。
【参考文献】 1.法律职业伦理[M].李本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律师职业道德[M].张勇.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谁为律师辩护[M].陈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中国的司法改革[M].季卫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5.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章武生等.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解读: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J].何群,储槐植.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6) 7.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J].汪海燕.比较法研究,2018(05) 8.我国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J].陈卫东,亢晶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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