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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01 02:11    作者:     点击: 1408次

 

【案情简介】

2017116下午,被告一持证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事发路口,至行进方向信号灯为绿灯后由北向西右转弯,恰遇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被告一所驾驶货车右前部与韩某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韩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辆重型货车系被告二常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一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案发时,用于营运,该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代理过程】

死者父母已到退休年龄,长期在家务农,无固定工作;死者女儿刚满6周岁,正是需要母亲的时候。无奈稚子年幼丧母,白发人送黑发人。又是正值年末,本是一家三代同堂、共享天伦之乐却落得家破人亡,原告方悲痛欲绝,情绪激动,在案件几次审理过程中多次昏厥。而案发的这条路口被称为夺命路口,大货车频频经过,人车混行,险象环生,车祸惨剧屡见报端。而自案发至今,同样的路口已发生多次同样的交通事故,且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货车的内轮差引起的,而这个区域正是司机视线的盲区,卡车、货车等车身比较长的大型车,车头转过去了,往往长车身还没有完全转过来,‘内轮差’的盲区就成了所谓的‘死亡地带’。

【承办结果】

本案在刑事部分审理中,经过代理律师多次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请求组织调解,后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被告人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部分款项,对于死者方的民事赔偿,由死者方在被告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向被告的保险公司理赔,在被告的交通肇事案中不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今后民事处理结果不影响对被告刑事部分的判决。并且,在死者方另行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时,如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以外的,则死者方自愿放弃超出部分,如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额的,但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被告须无条件向死者方支付精神抚慰金。现该款项已支付。

    目前此案民事部分已诉至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律师评述】

该案看似简单,实则却十分复杂。现实中,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如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就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才能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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