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9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主题报告。作为一名律师党员,笔者也第一时间打开了电脑屏幕,观看了整场开幕直播。
对腐败问题的应对和处理,历来关系到人心的向背。因此,对于习总书记的报告内容,我印象最深的是其中对反腐工作重点的强调,即:第一,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第二,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在市县党委建立巡查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第三,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就报告中涉及的反腐多项有力举措,笔者现以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和行贿罪为视角,尝试对其作进一步的解读。
受贿罪与行贿罪作为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在以往查处犯罪时,一般对受贿罪的查处较为严格,判处的刑罚也相对较重,而对行贿罪的查处不够重视,甚至为了查处受贿犯罪搜集证据的需要往往对行贿之人不予追诉,这就导致腐败的源头无法铲除,意欲行贿之人铤而走险。十九大报告指出受贿行贿一起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笔者认为,实质上是要求对行贿犯罪加大惩处力度,切断腐败之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作出了重大修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反映。重其所重表现在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因此,对于行贿人虽然行贿数额不足3万元,但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轻其所轻表现在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对及时侦破刑事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可见,我国现行反腐败的法律举措,特别是反受贿行贿的刑法制度(包括刑法司法解释)要件已经具备。对相关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则完全可以做到十九大报告中要求的受贿行贿一起查。虽然目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但笔者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反腐斗争必将赢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