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建国,男,19**年**月**日生,汉族,群众,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21*****09。 经查明:2019年8月9日,刘建国在常州市看守所会见其当事人张建花时,获悉张建花同监室的王颖有换律师的想法。8月13日,刘建国自行伪造了王颖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至常州市看守所会见王颖。在会见过程中,刘建国与王颖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获取了王颖家属的联系方式,用手机私自拍摄了王颖的照片并发送给其家属,并与其家属商议委托代理事宜。后因王颖父母拒绝另行聘请律师遂放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常州市看守所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刘建国律师伪造委托书会见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刘建国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常州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