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 常誉论法
《我不是药神》票房随口碑一路走高,目前已接近30亿元。随电影热映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医药界的大讨论,不少人也曾站在“瑞士格列宁”的角度提出,正是医药企业动辄几十亿美元真金白银的投入,才换来如今的救命药。一旦放任“印度格列宁”以低价占领市场,必然损害药品研发企业的利益。长此以往,又有多少医药企业愿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旷日持久的研发工作为人类攻克下一个医学难题?
然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的一纸公告如重磅炸弹引爆新闻界,一家名为“长生生物”的医药公司也走入公众的视野,深挖出的内幕令人惊心,更让人痛心。
我们回顾一下究竟发生了什么。
7月15日下午,CFDA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而长春长生正是长生生物的重要子公司。
其实,早在去年10月,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就被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认定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吉林省食药监局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此事。
那么,长生生物这样一家“劣迹斑斑”的药企,经营状况又如何呢,让我们聚焦这家公司。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根据工商资料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显示,高俊芳是长生生物的第一大股东,同时还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该公司从2015年到2017年期间的复合增长率达39.74%。2018年一季度,该公司销售毛利率高达91.59%,力压生产“液体黄金”的茅台集团(91.31%)。尽管A股哀鸿遍野,但在如此亮丽的财务数据支撑之下,截止到7月13日,长生生物股价在本年度的涨幅达到73.57%,不愧是股民眼中的“摇钱树”。
如今,长生生物东窗事发。7月18日,吉林省食药监局作出了对于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一案的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858840元,同时,处3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总计344.29万元。
这一处罚决定的作出,距立案已经过去了9个月之久;而距离狂犬病疫苗事发,仅过去了三天······ 相对于数亿元的销售收入,344万余元的处罚难以令人信服。而又因案涉疫苗,与千千万万婴幼儿的健康息息相关,朋友圈的“宝妈宝爸们”完全无法忍受这样的事件,对于相关责任人的态度,用“杀之而后快”形容也不为过。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始终信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从公正的角度来评判。
“百白破” 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
“百白破”是一类免费疫苗,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类疾病。涉案疫苗被认定为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对人体并无危害,也无后遗症。
根据《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吉林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处以三倍罚款,已经是从重予以顶格处罚。
但另一方面,《药品管理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在未有确凿证据证明因疫苗效价不足导致“百白破”患者去世的情况下,认定“情节严重”存在难度。
“狂犬病” 疫苗生产记录等造假
生产记录造假并不当然等于疫苗是假药。据报道,生产记录是产品的基本标签和档案,记载着企业的生产过程,也记录着产品的原材料、配制、成分、性能以及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产品基本信息。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如果狂犬疫苗在有效成分的种类造假,那么该疫苗当然应该被认定为假药,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追责。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不要求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就可以追溯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狂犬疫苗成分含量造假或者生产者更改药品有效期,那么这种疫苗按有关规定只能被认定为“劣药”,并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追责。该罪名属于实害犯,要求劣药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只是其他一般生产记录造假,长春长生甚至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也就是说,长春长生的处理结果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才能确认。但是投资者已经用行动表明了态度,截至本文撰写之时,长生生物已经连续五个一字板跌停。
毕竟,食品药品行业悠关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差池。然而“三聚氰胺”的故事又在重演,只不过这次,再也没有“洋疫苗”可以让我们选择海淘。
无路可退之际,笔者只能期盼:如果“我不是药神”无法给你200元的“格列宁”,至少请“疫苗之王”们给我们留下安全、有效的疫苗!
作者:吴剑律师 本文版权归常誉律师事务所所有
............. 原创文字 | 欢迎转发朋友圈 转载 | 联系后台 图片均转自网络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