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全文,并宣布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四对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作出突破性的调整,对日渐突出公司自治失灵问题给出了司法回应。司法解释颁布后,社会各界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界的一份子,对于解释四的出台更是不容忽视,对于解释四的学习也在所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周,由我所公司法团队成员组织,张峰律师主讲,于新北大会议室召开了公司法解释四系列讲座之“公司决议效力”。讲座的前半部分,张律师主要从无效之诉、不成立之诉及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展开,结合实务,并比较英国、日本《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公司决议效力方面的新规定。讲座的后半部分,张律师结合公司法及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治理规范略作总结,阐述了公司法的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行为边界不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则意识不强,上述诸多因素导致公司内部的权利冲突凸显,特别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之争已经成为困扰公司发展的现实难题。
会议进行过程中,我所陆柏松主任、朱红副主任也对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发表了自身的观点,无论是从公司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有无溯及力的角度,还是善意相对人的着重点的讲解,都给其他律师开辟了新的研究路径。陆主任强调结合公司治理的实务情形,必须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制,落脚点仍在于健全与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明确这一点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
本次讲座在张律师的指导下,各位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反响热烈,讨论更是相当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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