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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坚持辩护意见,检方决定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16-07-13 12:00    作者:     点击: 451次

 

2016年6月底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指派宗龙喜律师、曹盈律师作为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时本案处于侦查期间(汪某某被刑拘已过25天),虽然时间紧迫,但各项工作均在所领导的合理安排下有序进行。在会见过犯罪嫌疑人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辩护难度较高,经过本所刑辨律师团几轮集体通案后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随后承办律师撰写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也多次向承办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由于律师接手本案前公安机关已经形成 了将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因此律师的取保申请也没有得到批准,而很快嫌疑人也被提请批捕。
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的概率极高,更何况承办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检察院此前已经提前介入本案,对案情有相当的了解,这就意味着批捕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说截至公安提起逮捕承办律师已经做完了法律规定能做的全部工作。
但宗龙喜律师、曹盈律师面对可能发生的一个不利结果没有就此放弃,在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汪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也希望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可以对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批准逮捕的最后一天对嫌疑人汪某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这一结果无疑是对律师工作的极大肯定,也将激励本所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竭尽所能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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