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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需要代理,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发布时间:2016-11-02 12:00    作者:     点击: 411次

 

正义需要代理,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圣典律师携手新北消协启动公益诉讼
 
一、看房受伤:消费者前往售楼处看房摔倒受伤始末
2016731日下午,消费者李振杰前往中海宏洋地产(常州)有限公司开发的“常州中海锦珑湾售楼处”看房,因该售楼处墙顶受潮发霉,空调冷凝水大量滴在地面,售楼处既没有安排保洁人员对滴水的地面进行处理,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李振杰刚进售楼处就重重摔倒在地,并出现短暂性失忆。事发后,售楼处却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查看和救助,后在其他看房消费者的要求下,售楼处相关负责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李振杰前往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检查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可能、全身软组织挫伤,之后,李振杰先后多次前往第四人民医院继续检查治疗,截至目前,医生前后建议李振杰休息近两个月。
二、尝试和解:消费者多条途径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事发后,消费者李振杰试图通过与开发商私下和解,但开发商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不同意现金赔偿,导致和解失败。后来,消费者又通过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龙虎塘分会与开发商进行协调,由于开发商仍坚持非现金赔偿意见,导致双方无法进行和解。之后,为妥善解决纠纷,消费者又通过龙虎塘派出所、司法所和常州电视台“天天315”栏目等多种途径与开发商协商,因开发商仅同意赔偿医疗费及给予1000元以内的非现金补偿,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无法有效开展,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
三、诉讼维权:新北消协支持起诉,公益律师援助消费者维权
本案经多方协调未果,无奈之下,新北区消费者协会经与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协商,启动公益法律援助方案,即由公益律师邢辉、张明军义务援助消费者诉讼维权,新北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起诉,并请求开发商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于20161028日上午9:3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北区消费者协会代表、常州电视台、部分本地媒体、热心市民参与旁听。庭审中,双方围绕消费者受伤的基本事实、法律责任和赔偿依据等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邢辉律师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一一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就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可以进行庭外调解。
四、律师说法: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本案中,李振杰为了购房需要前往开发商的售楼处进行看房,依法属于消费者范畴,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售楼处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有责任确保售楼处的设施、设备安全,也有义务确保消费者在看房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个案诉讼:推动常州消费的公平、健康和安全发展
本案虽系个案,但消费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却屡见不鲜,有的消费者在售楼处车辆被划伤、有的上楼梯时摔伤、有的被坠落物砸伤等等。本案中的消费者李振杰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同时也是希望通过该案告诉广大消费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打击和制裁漠视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本案带有公益性诉讼的性质,因为消费领域的类似纠纷很多,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通过本案可以让更多的消费者意识到权利存在的价值和权利保护的意义,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维权,正义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伸张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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