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新办法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2015年5月17日,张林芳所如期举行了劳动与人事专业的交流学习,主讲人袁良军律师通过新旧办法对比的方式,对新办法中的重点条款进行了深入的解读。袁良军律师结合工伤认定中有关期限的调整,对于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的重大调整,以及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待遇的递减发放原则等几大方面的内容,与全所律师进行了广泛的沟通交流。 劳动工伤纠纷由于量大、常见,几乎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基本领域。本次交流学习,不仅有助于及时更新法律,更有利及时掌握劳动工伤类案件的最新动态,提高执业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