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深刻领会这一意见的精神,确保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4月18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开展了“立案登记制”的大讨论,会议由本所吴小庆主任主持。
首先,吴主任介绍了本次学习的目的和背景,强调了学习“立案登记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简单介绍了“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接下来,徐健副主任分析了本次“立案登记制”的亮点和特征。最后,大家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通过半天的学习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立案难”、“立案烦”的现象。比如,巢靓律师提出,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法院既没有收件单,也没有书面的材料,甚至还存在几个月都没有答复的现象,这往往使得当事人对代理律师产生一定的想法,认为律师对案件不关心、不用心;又比如,陈军律师遇到的,一些法院立案的时候要求庭长签字,导致了不能当场立案,律师为了“立案”跑断腿。有的案件情况紧急的,律师无奈之下只能直接去找庭长协商。如果庭长出差了,案件就没法立;还有一些法院有一些“土政策”,莫子矩律师碰到过的,一些案件立案时(如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场,否则法院不予立案。还有些案件则要求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徐向前律师提出,有的法院立案庭喜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与诉讼请求有无关联性、证据是否真实等等,导致了立案相当于开庭审理的现象;冯可军律师提出,有的“群体性案件”,法院干脆不立案,也没有任何说法,或者直接移送“诉前调解”,久调不立。实践中遇到的立案问题比较多,大家在执业过程中都有同感。大家一致认为,最高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将大大方便当事人起诉,解决 “立案难”、“立案烦”的问题,体现司法为民、便民精神。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正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又要同时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和历史使命。律师在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既要正确为当事人宣传“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又不得误导、诱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产生“只要交材料,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的片面的、机械的想法。律师始终要坚决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并依法如实告知当事人应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及诉讼可能会产生的风险,积极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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