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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武所热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司法便民意义

发布时间:2015-04-21 12:00    作者:     点击: 349次

 

20154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自201551起正式施行。为了深刻领会这一意见的精神,确保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418,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开展了立案登记制的大讨论,会议由本所吴小庆主任主持。
首先,吴主任介绍了本次学习的目的和背景,强调了学习立案登记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简单介绍了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接下来,徐健副主任分析了本次立案登记制的亮点和特征。最后,大家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通过半天的学习和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立案难立案烦的现象。比如,巢靓律师提出,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法院既没有收件单,也没有书面的材料,甚至还存在几个月都没有答复的现象,这往往使得当事人对代理律师产生一定的想法,认为律师对案件不关心、不用心;又比如,陈军律师遇到的,一些法院立案的时候要求庭长签字,导致了不能当场立案,律师为了立案跑断腿。有的案件情况紧急的,律师无奈之下只能直接去找庭长协商。如果庭长出差了,案件就没法立;还有一些法院有一些土政策,莫子矩律师碰到过的,一些案件立案时(如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场,否则法院不予立案。还有些案件则要求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徐向前律师提出,有的法院立案庭喜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与诉讼请求有无关联性、证据是否真实等等,导致了立案相当于开庭审理的现象;冯可军律师提出,有的群体性案件,法院干脆不立案,也没有任何说法,或者直接移送诉前调解,久调不立。实践中遇到的立案问题比较多,大家在执业过程中都有同感。大家一致认为,最高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将大大方便当事人起诉,解决立案难立案烦的问题,体现司法为民、便民精神。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正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又要同时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和历史使命。律师在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既要正确为当事人宣传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又不得误导、诱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产生只要交材料,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的片面的、机械的想法。律师始终要坚决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并依法如实告知当事人应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及诉讼可能会产生的风险,积极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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