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05 12:00 作者: 点击: 412次
1953年4月出生的老孟是苏北来常州务工人员。2013年8月,老孟在天宁某公司上班时,左腿被重物压伤导致骨折。发生事故时,老孟已经超过六十周岁。公司以老孟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理由,没有给老孟申报工伤。
受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指导老孟试着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劳动部门做出了法律意见,要求认定老孟构成工伤。
2014年3月,劳动部门最终认定老孟属于工伤,伤残九级。法援律师立即为老孟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收到材料后,认为老孟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收到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老孟的眉头又紧皱了起来。法援律师一面安慰老孟,一面代理老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工伤标准判决单位赔偿。法院受理后,援助律师积极准备法律依据和证据,并在调解时,充分运用法理和情理并进技巧,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孟相应工伤赔偿金。
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杨幼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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