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日前,市司法局、公安局制定出台《关于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辩护律师会见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规范会见程序。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后,及时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并提供规定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核部门负责办理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的告知事项,及时出具《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回执单》,看守所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二是明确会见内容。公安机关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从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所涉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执业活动。
三是保障会见权利。公安机关明确各级案件审核部门联系方式,建立看守所会见预约平台,设置律师会见室,会见时不派员在场,不监听会见,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同时,也规定了律师会见时必须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
四是建立联动平台。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和公安法制、监管部门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会见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公安机关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满足其合理诉求,对会见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及时研究解决,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律师违规违纪情况严肃查处,加强行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