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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发布时间:2013-05-17 12:00    作者:     点击: 266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行为,常州市律师协会近日出台《关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风险代理的操作指引》。
一是进一步明确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涉及诸如婚姻、继承等四类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风险代理的程序要求:律师事务所有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收费标准的义务,当事人知情并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约定的争诉民事关系中合同标的额的30%。
三是进一步落实风险代理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主办单位:常州市律师协会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东经120路19号金融商务广场2号楼12楼
电话:0519-86636807 0519-86636803 0519-86636896 邮编: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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